[公告] 本组检举办法

楼主: Jasy (傑西)   2012-10-18 03:27:43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检举办法 2012.10.18 修正
1. 本组组务仅受理在本板发表检举案或有保密必要时以站内信方式检举,其余不受理。
若为使用者不服本组看板板主处分,不适用本办法。
2. 检举人请填写下面检举单内容,才得以完成检举程序。
a.被检举人、所属看板
b.检举事实
c.检举理由
d.受到之影响面
e.检举人告知被检举人之信件(检举未上站者免附)
f.违规证据等附件。
不得抄袭剪贴,组长有权要求检举人补充文章,辅助本组厘清真相。
3. 本组收到检举单后,检举成立会告知被检举人改善,改善期限为 2周至2个月。
3-1. 板主未上站违反本组请假规则者,不适用前条改善期限。
4. 改善期限结束后,本组会加以评估,得再给予 2个月以下之改善期限或裁决结案。
5. 本组务人力有限,且组务繁琐复杂,一次仅处理同一检举人提出之单一事件检举案。
因此同一检举人提出之不同检举案件(即使在同一篇文章或信件),
本组会待处理案件结案后再处理同一检举人下一个检举案件。
检举处理期间为14天,未能处理完毕时得再延长 7天,并应通知检举人。
6. 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组得不予处理:
a. 被检举人帐号已不存在。
b. 使用被退注之帐号或所用帐号属伪冒、虚报或不实(包括借用)者。
c. 内容空泛无具体事实,难以处理者。
d. 经通知补送有关证据未依期限补送,或内容明显有误未更正者。
e. 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检举者。
f. 非检举事项之主管单位者。
7. 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组应通知检举人依原法定程序处理:
a. 本站各级板务或法务、帐号部进行调查中者。
b. 申诉审理中或应提起申诉者。
c. 经本站判决或决定确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d. 法规另有规定者。
8. 若检举人不按本办法发表检举案,本组得依组务板板规停止其发言权。
意图使板主受惩戒处分,向组长诬告者,处组务板 3个月以上 1年以下停权处罚,
检举文章并劣文退回及移送本站 Violation板。使用伪造及变造证据者亦同。
组长 J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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