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多重帐号处置临时条款 (2024/6/26版)

楼主: annechu   2024-06-28 19:00:14
※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cU-Qd40 ]
作者: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公告] 多重帐号处置临时条款 (2024/6/26版)
时间: Wed Jun 26 18:00:03 2024



为因应站内对多重帐号比对之职务调整,故将相关职务之调整与流程明文如下:



【举报之要式与判准】


第一条,多重帐号之举报者可为板主或板众,然板众须以私信寄给本院之管理干部,

如牵涉本院多处看板,始得直接以私信请求组务或群组务协助统筹处理。

第二条,接收板众检举私信之管理干部,有保管该私信之责任,以一年为期。

第三条,板众检举至正式确立多重帐号成立前,应负于公开版面保密之责任,

    违者管理干部得不受理或终止多重帐号之处理。

第四条,强证据力之判准,板主或直接影响之干部应与上层组务或群组务报备后,

    讨论罚责后并予以裁定。

第四条之一,本条款所谓强证据力之判准有三:

1.“90天内IP重复一次”、

2.“一年内IP重复三次”、

3.“多次多处揭露高辨识度之资讯,如足以辨识为同人活动之不同纪录等”

第四条之二,该案罚责确认完成后,管理干部始得公告于板面,并以站内信通知各群组

之群组务备查,以利其考虑是否同步进行处分。

第五条,如管理干部认为该证据之证据力不足时(弱证据力),得将嫌疑人置于观察名单。

第五条之一,弱证据力之判准:

      1.“IP前三码多次重复”、

2.“文气与用词异常相近”、

3.“超过三个月前曾有相同IP”、

4.“虽具辨识度,但不足以辨识为同人活动之相同纪录”

第五条之二,板主得与组务申请比对程式,并由板主加强分身查询之频率。

第五条之三,直接影响之管理干部为组务或群组务时,干部得分配查询工作给相关板主。

第五条之四,弱证据力之罚责应与上层管理干部讨论后为之,群组务可自行决定。

第五条之五,弱证据力之裁定,由上层干部另安排两位同级干部,三人合议后进行判断。

第五条之六,裁罚成立并公告后,应转知予各群组务知悉。



【管理干部实务处理程序】


第六条,板主于查询观察名单时,纪录后应留存盘案,至少须留截图并编号之。

第七条,组务应确认板主受理案况之事实证据,文气与活动区域仅作心证参考,

并应支援合议人力安排与相关程式更新。

第八条,群组务应配合实际需要研拟相关规定,并协助观察名单之程式更新;于上诉时,

须就程序涵摄、证据力强弱、活动纪录是否有利害关系等部分统筹裁量。



【举证责任及未定状态之帐号活动】


第九条,凡经由合议后成立之裁罚,被裁罚人得于组务板或群组务板提出申诉。

第十条,须由被裁罚人自行提出非同人使用之相关证据或活动纪录,以利厘清。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得要求“一定之相关证据”,待证据充分后,始推翻原合议裁判,

如实名与使用情境等。

第十二条,翻案证据应于管理干部要求后之60日内提出,翻案确立前,

嫌疑人帐号活动比照原裁罚,但可于组务或群组务板进行案情相关之发言。



【延宕与时限标准】


第十三条,未附加“强证据力”证据之举报,不得要求管理干部于特定期限内处理完成。

第十四条,“弱证据力”之观察名单,因仰赖长期追踪观察,毋须订立特定处理期限,

然有观察名单之干部,每月须与上层直属干部作汇报。

第十五条,如举报之证据力充分(无修改之截图或侧录影片),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裁罚,

即与上层讨论罚责、并经三人合议认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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