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楼主: Jasy (傑西)   2017-04-03 23:30:50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2015. 3.25 制定
2016. 1. 6 修正
2016.12.22 修正
2017. 4. 3 修正
第零章 总则
本自治条例依本站《组长权力义务规范》第2章第2条“组规制定权”、第4条“板主
任免权”、第7条“看板监督权”制定之。
第一章 板主公权资格
1.通过本站身份认证,登入次数 2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数 100 篇以上。
2.板主任命时,其退文数为 1 篇以下、在该板未受 1 年以上水桶处分。
未受本群组、本组裁决为永久禁止任板主职务。
若在本组曾受免职板主处分,则免职需已超过 1 年才得再担任板主。
3.本组连署规定:
赞成数大于反对数 10 以上,组长可视看板状况事先公告赞成大于反对数即可。
发起人本人之连署不计入连署票数。
其余依国家研究院之群组规定。
第二章 板主请假
1.板主不得连续 7 日未上站,若因故未能上站请至 Acad-Affairs 板请假或寄达信件
告知组长。
例: 本组板主上次上站日为1/01,至1/9再度上站即违反此规定,1/8上站则未违规。
2.请假理由请确实填写,不得虚伪填报(若涉及隐私,可于私信跟组长另外告知),
  违者得视情节处申诫或停职处分。
假单请注明职务代理人,板主独任时职务代理人则为组长。
3.请假日数最高为连续 30 日。
有特殊事由经组长专案核准得再延长 30 天,共计 60 天。
若因超过 90 天未上站由本站系统免职或违反本站其他法规者,依本站规定处理。
4.一年内不得请假 91 日以上,91-105日申诫一次,106-120日申诫两次,逾 120 日
则直接免职,请谨慎使用。
5.板主连续 7日未上站也未事先请假者处申诫乙次,若 16 日以上则暂时停职并申诫
两次。
被检举板主逾 30 日未上站者,得迳予免职,避免妨害板务运作。
板主累计申诫两次停职 15 日,累计申诫三次则免职。
6.板主得对未上站之原因于公告后 15 日之内,提出解释或补请假,若理由正当得予免
罚或减轻处罚。
7.板主不服本组依本规则所为之处分,得依相关规定向国家研究院群组提出申诉。
第三章 实习板主
1.实习板主由组长依本自治条例规定,任命适当人选担任。
本组板主行使“申请板主权”申请实习板主,准用本自治条例。
2.实习板主任用资格条件如下:
(1) 登入次数 100 次 / 有效文章 50 篇 / 无劣文
(2) 具有热忱、固定上站
(3) 经群组长、组长或该板板主推荐,具管理该看板所需之专业背景
3.实习板主权力责任和板主同,须遵守站规及本组各项规范。
组长有权中止不适任实习板主之实习,予以免职并得拒绝其再担任本组板主。
4.板主若申请实习板主,应指导实习板主执行板务并负连带责任。板主有责任辅
导实习板主成为正式板主。
5.申请实习板主之看板,若实习板主于实习期间表现不佳,得由该板所有正式板主
决议,撤销实习板主之申请,该实习板主即应免职。
6.实习板主实习 3 个月后,将在该看板进行正式板主资格投票。
投票进行前,实习板主必须满足登入次数 200 次 / 有效文章 100 篇 / 无劣文。
投票得申请提早至实习满 1 个月或延后至实习满 6 个月。
若组长在该看板征人,有额外规定时,以看板公告为准。
而各板自治,除特殊需求提出申请外,都皆依此法办理。
第四章 判决强制执行
1.本组审理申诉案时,若组务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变更原处分或撤销原处分,并已载明
罚责(例: 减轻为、改处警告或水桶n日等处分),板主即需遵循组务判决执行。
2.板主若不服判决或认为窒碍难行之处,可向组长提出再议,再议以一次为限。
3.若本组再议维持原判,板主亦不愿遵循减轻或更改处分,本组得依国家研究院管理
总则第七章第3条停权其板主职务最长六个月,并限期改善直到其依判决执行为止。
判决得由该板其他板主或组长代为执行,不得拒绝。
4.板主若不服职务停权处分,请直接向国家研究院群组长申诉。
第五章 板主惩戒
1.依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第 七 章第 3 条:
列为本站或本组不受欢迎使用者不得担任本组内看板板主。
经帐号部判处停权、退注(退注为惩处性)者,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经板务部、法务部停权者,视情节予以免职或停权处分。
经本站各部开处罚单者,予以申诫。
板主违反小组长事先制定之组规,达免职标准,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板主之管理对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小组长直接撤销板主职位时,需详细说明免职原因并公告于小组组务板。
2.本组板主惩戒处分如下:
(1) 免职
(2) 停权一月以上六月以下
(3) 申诫
免职处分减轻者为停权六个月。
停权处分减轻者减轻二分之一。
停权处分减轻者得减至 15 日,停权 15 日处分仍过重者得减为申诫。
3.板主有不当管理、经检举认定为失职不作为或其他不适任之行为,得予申诫;
累积申诫两次,得予停权;
停权后再受申诫以上处分或累积申诫三次应予免职。
(此点和第二章之处分,可合并计算)
第六章 附则
未尽事项适用本站及国家研究院群组规范。本规则自公告日起施行。
※修正第一章第 2 条、第二章第 1 条。
组长 Jasy、annechu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