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研院科学学术研究院申诉及检举处理规则

楼主: Jasy (傑西)   2016-12-28 23:44:22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申诉及检举处理规则
  2016.12.28 制定
第 一 章 申诉
第 1 条 为建立本站使用者申诉制度,保障使用者权益,依批踢踢实业坊使用者违规及
申诉处理规则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之申诉人为提出申诉之使用者,被申诉人为本组看板之板主。
第 3 条 申诉之提起,应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0日内为之,请填写申诉文。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延误前项之申诉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7日内,
得说明理由向组务请求受理。
第 4 条 被申诉人及申诉人之权利义务:
一、申诉对象原因事实及申诉内容有缺漏者,组长可要求补充,超过3日不补
正者则不予受理。
二、组长依据申诉表格所提出之申诉对象,予以信件通知。信件得以大F转寄。
三、被申诉人接到申诉通知后7日内,请在组务板根据申诉内容进行一次答辩,
否则视同放弃答辩。
四、被申诉人有责任提出答辩。若被申诉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答辩,请先向
组长说明,得再展延3天。
五、被申诉人受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组务板答辩者,处申诫一次。
第 5 条 被申诉人及申诉人文章发表原则如下:
一、申诉文及回应之答辩文以一篇为限,若要补充说明,请重新编辑
自己的文章,惟组长接受双方论述后(约答辩文出现后1至2天),
则不得再继续编辑。
二、申诉文及被申诉人之答辩文各出现一篇后,底下任何回复文章,
或是关于该案件之其他文章组务得予删除。
三、申诉文及答辩文,除组长外,任何人(含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不得推嘘文,
不得以箭号注结。
四、请注意排版,若造成阅读不易,组长得以要求重新编写排版。
五、申诉受理后,欲撤回申诉请来信告知,不得直接编辑或删除申诉文。
第 6 条 申诉人所提之申诉及被申诉人之答辩,将由组长判决回应。组长在收到申诉文
及答辩书后,14日内会在组务板作最后判决。
第 7 条 申诉人于组务判决前,得撤回申诉之全部或部分;申诉经撤回后,就同一事实
不得再提出申诉。对同一案件重复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 8 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经受理,组务判决前及判决驳回起30日内不得向同一看板再提
任何申诉案。
在本组提出多件申诉案件,需待前一申诉案审理完毕后再审理后一申诉案。
因侵害申诉人权益重大,经组长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9 条 提出申诉后,视同进入诉讼程序,任何人不可在该板评论申诉案件,违者板主
得予停止发言处分(水桶)。
申诉文或答辩文若有人身攻击或用字不雅,经组务判定后,得裁定全案辩论终
结,并得另依组务板板规处分。
第 10 条 本章未尽事项,适用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及国家研究院群组规范。
P.S.请各位使用者审慎提出申诉,感谢各位配合。
第 二 章 检举
第 11 条 本组组务仅受理在本板发表检举案或有保密必要时以站内信方式检举,其余不
受理。
若为使用者不服本组看板板主处分,不适用本章规定(应适用第一章)。
第 12 条 检举人请填写下面检举单内容,才得以完成检举程序。
a. 被检举人、所属看板
b. 检举事实
c. 检举理由
d. 受到之影响面
e. 检举人告知被检举人之信件(检举未上站者免附)
f. 违规证据等附件。
不得抄袭剪贴,组长有权要求检举人补充文章,辅助本组厘清真相。
第 13 条 本组收到检举单后,检举成立会告知被检举人改善,改善期限为 2周至2个月。
板主未上站违反本组自治条例请假规定者,不适用前项改善期限。
第 14 条 改善期限结束后,本组会加以评估,得再给予 2个月以下之改善期限或裁决
结案。
第 15 条 本组务人力有限,且组务繁琐复杂,一次仅处理同一检举人提出之单一事件检
举案。
因此同一检举人提出之不同检举案件(即使在同一篇文章或信件),本组会待
处理案件结案后再处理同一检举人下一个检举案件。
检举处理期间为14天,未能处理完毕时得再延长 7天,并应通知检举人。
第 16 条 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组得不予处理:
a. 被检举人帐号已不存在。
b. 使用被退注之帐号或所用帐号属伪冒、虚报或不实(包括借用)者。
c. 内容空泛无具体事实,难以处理者。
d. 经通知补送有关证据未依期限补送,或内容明显有误未更正者。
e. 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检举者。
f. 非检举事项之主管单位者。
第 17 条 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组应通知检举人依原法定程序处理:
a. 本站各级板务或法务、帐号部进行调查中者。
b. 申诉审理中或应提起申诉者。
c. 经本站判决或决定确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d. 法规另有规定者。
第 18 条 若检举人不按本办法发表检举案,本组得依组务板板规停止其发言权。
意图使板主受惩戒处分,向组长诬告者,处组务板 3个月以上 1年以下停权处
罚,检举文章并劣文退回及移送本站 Violation板。
使用伪造及变造证据者亦同。
第 三 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次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
组长 Jasy
anne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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