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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sepad ( ) 看板: BoardCourt
标题: Re: [申诉] MRZ群组长科研组隐板所办选举问题
时间: Thu Oct 20 19:25:41 2016
裁定:
#1O0VydDB (AboutBoards)解职公告的相关程序,
未依国家研究院组规进行,裁定该公告无效。
MRZ群组长应先行恢复annechu小组长职务,
期间由kissinwang小组长单独进行之组务裁量、公告,
未经annechu小组长复职后72小时内附署者,
于annechu小组长复职72小时起失效。
若MRZ群组长认为确有职务异动需要,
应依组规明订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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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首先,必须肯定MRZ群组长协调组务冲突的用心。
二、#1O0VydDB (AboutBoards)不符组规规定的程序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依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ver 2015.8.1 详版
: 九、小组长免职
: 3. 小组长之管理对该小组造成重大危害时,由群组长予以免职。
: 免职过程需满足下列条件:
: b. 群组长曾针对小组长之不当管理行为提出警告与限期改善,
: 小组长于 (1) 限期内无改善作为,或 (2) 三次以上违反相似规定。
(中略)
: 基本上来说,我原本希望能让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 ● 6676 11 9/23 MRZ R: [申请] 免职 科学学术研究院组长 annechu
: annechu虽然答应,但关键在于kissinwang不肯.由于annechu的小组长是kissinwang副署,
: 故我希望能再帮annechu找一次机会留任,所以办理隐板投票,洽询板主群意见,结果仅有
: 两名版主不希望annechu留任,因此我希望kissinwang能多考虑一下,同时也希望在这段
: 期间,annechu能看懂而主动表示会改变作事态度,向kissinwang取得谅解而继续合作,
: 但annechu的反应仍保持冷淡,既然他并不那么在乎是否留在小组长的职位上,kissinwang
: 又极为反对让annechu继续留任的情况下,那我也就只好顺应kissinwang的要求了.
依照组规“小组长免职”的规定,
应该有这三个阶段:
A. 小组长之管理对该小组造成重大危害
B. 群组长曾针对小组长之不当管理行为提出警告与限期改善
C. 小组长于 (1) 限期内无改善作为,或 (2) 三次以上违反相似规定
既然组规有所明订,就是一定程度节制群组长权力、同时保障小组长权利,
所以我需要以这三个阶段来考察MRZ群组长的裁定。
A.
关于组规规定的A阶段,
目前相关文件中,
MRZ群组长除了“kissinwang认为annechu的做事态度业已严重拖延小组的组务,
敝人经多日观察结果也是如此”外就没有其他着墨了。
究竟a小组长是哪一件行为造成小组危害、又是何种程度的危害,
并没有任何说明。
B.
关于组规规定的B阶段,
必须同时满足“提出警告”与“限期改善”,
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出现任何类似程序。
C.
关于组规规定的C阶段,
也同样未见于MRZ这次的处理程序中。
我可以理解MRZ群组长基于协调组务的用心,
才会试图采取隐板投票的作法,
在动机上或许是善意的。
但我们没办法依赖对人的动机的揣测,只能看行为造成的效果。
#1O0VydDB (AboutBoards)的效果,
就是搁置已经有明文规定的组规,仅以群组长的裁量权行使职务。
站方虽然赋予组务人员一定程度的裁量权,
但“组规”是该群组历来组务人员、板主、使用者共同经营、协商下的规范,
反映的不只是该群组的文化,
也有节制管理者裁量权的象征性意义。
所以,组务人员行使职权的时候,
对于组规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必须依照组规办理。
这是群组长处理组务时应秉持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若现任组务人员认为过去累积下来的组规有窒碍难行之处、且有修改的必要,
应该循正当程序修改后办理。
三、共同担任职务者,为对等的同事关系,没有从属关系
本站板务部门各层级设立两名以上的职务,
除非另有特殊规定且经上级管理者知情(例如实习职务),
否则不论产生的时间次序、产生的模式与程序,
正式就任后,都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任何层级差别与从属问题。
所以,MRZ群组长这次因为k小组长坚持认为a小组长不适任,
考量k小组长当初为a小组长就任时的附署者、有权事后撤销当初的附署,
是不应出现于本站的裁定。
否则,受提名或受附署就任的人,就会永远受制于当初提名他或附署他的人,
成为前人的小跟班,无法共同执行职务。
况且,
a小组长就任时曾受k小组长附署的意义并不大。
事实上,k小组长与a小组长,都是同时受Jasy前小组长提名的继任者,
连Jasy前小组长也无权事后撤销当初的提名,更不用说同时就任者的附署了。
基于以上理由,裁定#1O0VydDB (AboutBoards)失效,
后续请依本文开头裁定内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