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研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任免自治条例

楼主: Jasy (傑西)   2016-01-06 03:16:01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板主自治条例
2015. 3.25 制定
2016. 1. 6 修正
第零章 总则
本自治条例依本站《组长权力义务规范》第2章第2条“组规制定权”、第4条“板主
任免权”、第7条“看板监督权”制定之。
第一章 板主公权资格
1.通过本站身份认证,登入次数 1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数 50 篇以上。
2.无全站(帐号、法务部等)违规、退文1篇以下、在该板未受1年以上或在其他板受
永久(3650天)水桶处分。
未受本群组、本组裁决为永久禁止任板主职务或在本组受免职处分后已超过1年。
3.本组连署规定:
赞成数大于反对数10以上,组长可视看板状况事先公告赞成大于反对数即可。
发起人本人之连署不计入连署票数。
其余依国家研究院之群组规定。
第二章 板主请假
1.板主不得连续 7日未上站,若因故未能上站请至Acad_discuss板请假或信件告知组长。
ex: 本组板主上次上站日为1/01,至1/9再度上站即违反此规定,1/8上站则未违规。
2.请假理由请确实填写,不得虚伪填报,违者得视情节处申诫或停职处分。
假单请注明职务代理人,板主独任时职务代理人则为组长。
3.请假日数最高为连续30日。
有特殊事由经组长专案核准得再延长30天,共计60天。
若因超过90天未上站由本站系统免职或违反本站其他法规者,依本站规定处理。
4.一年内不得请假91日以上,91-105日申诫一次,106-120日申诫两次,逾120日
则直接免职,请谨慎使用。
5.板主连续 7日未上站也未事先请假者处申诫乙次,若16日以上则暂时停职并申诫两次。
被检举板主逾30日未上站者,得迳予免职,避免妨害板务运作。
板主累计申诫两次停职15日,累计申诫三次则免职。
6.板主得对未上站之原因提出解释或补请假,若理由正当得予免罚或减轻处罚。
7.板主不服本组依本规则所为之处分,得依相关规定向国家研究院群组提出申诉。
第三章 实习板主
1.实习板主由组长依本自治条例规定,任命适当人选担任。
本组板主行使“申请板主权”申请实习板主,准用本自治条例。
2.实习板主任用资格条件如下:
(1) 登入次数 50 次/ 有效文章 50 篇
(2) 具有热忱、固定上站
(3) 经组长或该板板主推荐,具管理该看板所需之专业背景
3.实习板主权力责任和板主同,须遵守站规及本组各项规范。
组长有权中止不适任实习板主之实习,予以免职并得拒绝其再担任本组板主。
4.板主若申请实习板主,应指导实习板主执行板务并负连带责任。板主有责任辅
导实习板主成为正式板主。
申请实习板主之看板,得由所有正式板主决议,撤销实习板主之申请。
该实习板主即应免职。
5.实习板主实习 3个月后,将在该看板进行正式板主资格投票。
投票进行前,实习板主必须满足登入次数100次/有效文章50篇/无劣文。
投票得申请提早至实习满 1个月或延后至实习满 6个月。
第四章 板务代理人
1.为分担组务工作,支援本组看板之运作,特制定之。
2.板务代理人辅助本组管理看板,组长应辅导有意担任板主之板务代理人成为正式板主。
3.板务代理人聘期为六个月,期满应评估续聘或不续聘。
4.组长得考量看板经营之状况,弹性聘任或解任板务代理人于看板之职务。
5.板务代理人代管期间得执行板主职务,权责和板主相同。
6.板务代理人得依板规予以执法,惟板规修改必须于组务板报备备查否则无效。
7.有板主之看板,得提出申请拒绝本组之协助。
无板主仅有板务代理人之看板,使用者可申请连署新板主。
8.实习板主视同板务代理人,但不适用前条规定。
实习板主任用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五章 判决强制执行
1.本组审理申诉案时,若组务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变更原处分或撤销原处分,并已载明
罚责(例: 减轻为、改处警告或水桶n日等处分),板主即需遵循组务判决执行。
2.板主若不服判决或认为窒碍难行之处,可向组长提出再议,再议以一次为限。
3.若本组再议维持原判,板主亦不愿遵循减轻或更改处分,本组得依国家研究院管理
总则第七章第 3条停权其板主职务最长六个月,并限期改善直到其依判决执行为止。
判决得由该板其他板主或组长代为执行,不得拒绝。
4.板主若不服职务停权处分,请直接向国家研究院群组长申诉。
第六章 板主惩戒
1.依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第 七 章第 3 条:
列为本站或本组不受欢迎使用者不得担任本组内看板板主。
板主违反小组长事先制定之组规,达免职标准,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板主之管理对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小组长直接撤销板主职位时,需详细说明免职原因并公告于小组组务板。
2.本组板主惩戒处分如下:
一、免职
二、停权一月以上六月以下
三、申诫
免职处分减轻者为停权六个月。
停权处分减轻者减轻二分之一。
停权处分减轻者得减至15日,停权15日处分仍过重者得减为申诫。
3.板主有不当管理、经检举认定为失职不作为或其他不适任之行为,得予申诫;
累积申诫两次,得予停权;
停权后再受停权以上处分或累积申诫四次应予免职。
(违反第二章板主请假规定者,不适用之。)
第七章 附则
未尽事项适用本站及国家研究院群组规范。本规则自公告日次日起施行。
组长 J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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