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申诉处理规则
2008.3.29 订定
2013.4.11 修正
第 1 条 为建立本站使用者申诉制度,保障使用者权益,依批踢踢实业坊使用者违规及
申诉处理规则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之申诉人为提出申诉之使用者,被申诉人为本组看板之板主。
第 3 条 申诉之提起,应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5日内为之,请填写申诉文。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延误前项之申诉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10日内,
得说明理由向组务请求受理。
第 4 条 被申诉人及申诉人之权利义务:
一、申诉对象原因事实及申诉内容有缺漏者,组长可要求补充,超过3日不补
正者则不予受理。
二、组长依据申诉表格所提出之申诉对象,予以信件通知。信件得以大F转寄。
三、被申诉人接到申诉通知后7日内,请在组务板根据申诉内容进行一次答辩,
否则视同放弃答辩。
四、被申诉人有责任提出答辩。若被申诉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答辩,请先向
组长说明,得再展延3天。
五、被申诉人受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组务板答辩者,处申诫一次。
第 5 条 被申诉人及申诉人文章发表原则如下:
一、申诉文及回应之答辩文以一篇为限,若要补充说明,请重新编辑
自己的文章,惟组长接受双方论述后(约答辩文出现后1至2天),
则不得再继续编辑。
二、申诉文及被申诉人之答辩文各出现一篇后,底下任何回复文章,
或是关于该案件之其他文章组务得予删除。
三、申诉文及答辩文,除组长外,任何人(含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不得推嘘文,
不得以箭号注结。
四、请注意排版,若造成阅读不易,组长得以要求重新编写排版。
五、申诉受理后,欲撤回申诉请来信告知,不得直接编辑或删除申诉文。
第 6 条 申诉人所提之申诉及被申诉人之答辩,将由组长判决回应。组长在收到申诉文
及答辩书后,14日内会在组务板作最后判决。
第 7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提再审之诉对本组务判决声明不服:
一、适用法规显有错误。
二、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
三、依站规或裁判应回避之组长参与裁判。
四、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参与裁判之组长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全站规则或中华民国法律者。
六、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
七、为判决基础之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
八、当事人发现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或得使用该判决或和
解。
九、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
之裁判为限。
十、原判决就足以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
再审之诉,组务认无再审理由,判决驳回后,不得以任何事由对于原确定判决
或驳回再审之确定判决,又提起再审。文章类别请打[再审]。
再审诉讼专属为判决之原组务板管辖。组长若需回避无人可审时则移送国家研
究院群组务板审理。
第 8 条 申诉人于组务判决前,得撤回申诉之全部或部分;申诉经撤回后,就同一事实
不得再提出申诉。对同一案件重复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 9 条 同一人提出申诉案经受理,组务判决后30天内不得向同一看板再提任何申诉案。
在本组提出多件申诉案件,需待前一申诉案审理完毕后再审理后一申诉案。
因侵害申诉人权益重大,经组长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提出申诉后,视同进入诉讼程序,任何人不可在该板评论申诉案件,违者板主
得予停止发言处分(水桶)。
第 11 条 申诉文或答辩文若有人身攻击或用字不雅,经组务判定后,得裁定全案辩论终
结,并得另依组务板板规处分。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次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
P.S.请各位使用者审慎提出申诉,感谢各位配合。
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 组长 Ja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