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原声带社组织章程
西元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公布施行
西元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
西元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
西元二○○二年十二月廿五日修正公布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成立宗旨)
国立台湾大学原声带社(以下称本社)依左列宗旨成立:
一、致力传承原住民族文化并光大原住民族精神。
二、协助并参与校内外有关原住民族之一切事务。
三、加强原住民学生对民族之认同及关怀并导正社会大众对原住民族存有之刻板印象。
第二条(社名)
本社团定名为“原声带社”,系采“把原住民族的声音带到社会每个角落”之意。
第二章 社 员 之 权 利 与 义 务
第三条(入社资格及方式)
Ⅰ凡台大原住民籍学生均具入社资格。
Ⅱ具前项资格者缴纳社费得成为本社社员。社费所应缴纳之金额,由社长定之。
Ⅲ第一项所称之资格另以办法定之。
第四条(社员身分之存续期间)
社员之存续期间应自本学期缴交社费日起至下学期公告缴交社费日为止。
第五条(社员权利)
社员之权利如左列:
一、有提案权、表决权及担任干部之权利。
二、得享受本社所提供之资源。
三、参与社团活动之权利。
四、对于社团相关事务之监督权。
第六条(社员义务)
社员之义务如左列:
一、遵守社员大会决议及社团规范。
二、积极参与本社活动。
第七条(社员之退社)
社员得随时退社。但退社之预告声明应于退社七日前,向社长提出之。
第八条(社员之开除)
Ⅰ社员之开除应由社员总额三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社员三分之二
之可决,开除之。其开除理由如左列:
一、违反社员大会决议及社团规范情节重大者。
二、参与活动之次数低于学期行事历公布之一半者。
三、恶意在外诋毁本社,致本社受有损害者。
四、有诈欺、窃盗或侵占本社财物者。
Ⅱ前项开除,应通知被开除之社员。
第九条(退社或开除后之权利义务)
Ⅰ声明退社之社员于预告期间内有受社团清查权责之义务,受开除之社员于
开除后七日内亦同。
Ⅱ已退社或开除之社员,不得享受本社社员所应得之一切权益,并不得请求
返还其缴纳之社费。但于其退社或开除以前应分担或负责之事务,仍负清
偿或完结义务。
第三章 社 员 大 会
第十条(社员大会之地位与职权)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左列:
一、选举社长。
二、罢免社长。
三、选举清算人。
四、罢免清算人。
五、申诉委员之同意权。
六、修改组织章程。
七、解散社团。
八、议决本社要事。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常会之召集)
社员大会常会于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召开,由社长召集之。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临时会之召集)
Ⅰ社员大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社长召集临时会:
一、依本章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社长时。
二、社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表明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求召集时。
Ⅱ社团若遇重大、特别情事应召开社员大会决议时,社长得主动召集之。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之召集程序)
Ⅰ社员大会常会之召集,应于七日前公告之,并于三日前完成社员之联络通知。
Ⅱ社员大会临时会之召集,应于五日前公告之,并于二日前完成社员之联络通知。
Ⅲ临时会之召集事由如事出突然且急迫,得不受前项规定拘束。
Ⅳ社员大会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联络通知应以要点式告知社员召集事由。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之决议方法)
Ⅰ社员大会之决议,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以社员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社员过半数决之。
Ⅱ社员表决权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授权他人代理为之。但一人仅得
代理社员一人。
Ⅲ社员对于大会决议事项,因自身利害关系而有损害社团利益之虞时,该社员不
得加入表决,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决议之无效)
Ⅰ社员大会之召集程序或议决方法,违反章程规定时,社员得于议决后五日内请
求申诉委员会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当场表示
异议者,不在此限。
Ⅱ社员大会决议之内容违反章程规定者,无效。
第四章 干 部 之 架 构 与 权 责
第十六条(社长之地位与任期)
Ⅰ本社置社长一人,为本社之负责人,对外代表本社。
Ⅱ社长由社员大会自社员中选举之,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七条(社长之选举罢免办法)
有关社长选举、罢免及补选之方式,另以办法定之。
第十八条(社长之权责)
社长对社员大会负责,其权责如下:
一、综理社团一切事务。
二、干部之任免。
三、对于申诉委员之提名权。
四、主持社员大会。
五、拟定学期行事历并于期初社员大会提出施政报告。
六、于期初社员大会提交预算书,期末社员大会提交决算书供社员大会审核之。
七、遵守并执行社员大会之决议。
八、于卸任时,应将本社之财物及事务妥善移交。
第十九条(社长因缺位或重大事故无法视事之代行)
Ⅰ社长因缺位或重大事故无法视事时,由副社长代行其职。若社长、副社长
均缺位或无法视事,由学术部长代行其权责。
Ⅱ社长缺位时,代行权责之干部应依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召集临时社员大会补选社长。补选之社长任期以补足原任社长未满之任期
为止。
Ⅲ第一项因社长缺位而代行职权之干部,其代行期限不得逾十五日。
第二十条(副社长之权责)
Ⅰ本社置副社长一人,由社长任命之。
Ⅱ副社长之权责如下:
一、协助社长处理本社一切事务。
二、职司整理、纪录并保存社内一切资料。
第二十一条(法定干部架构)
本社除社长、副社长外,设学术部、活动部、公关部及总务部,各置部长一
人,由社长任命之。
第二十二条(学术部之权责)
学术部之权责主要如下:
一、掌握时势脉动并收集与原住民族有关之资料。
二、企划并举办本社之例行聚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活动部之权责)
活动部之权责主要如下:
一、于例行聚会外,举办凝聚社员向心力及增进民族认同感之各项活动。
二、活动所需器材之租借、管理与归还。
第二十四条(公关部之权责)
公关部之权责主要如下:
一、 依社长之授权,负责对外之联络与接洽。
二、 促进本社与其他原住民族团体之交流。
三、 密切掌握校外原住民族相关活动之动向,并于必要时积极策划参与之。
第二十五条(总务部之权责)
总务部之权责主要如下:
一、 管理本社一切财务
二、 定期作成财务报告书供社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特殊部门增设权)
为便利推动本社事务之需要,社长得于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之必要部门外
,另设特殊专责部门。但该部门之设置、功能及预算编列,应于社员大会中向
社员说明之。
第五章 申 诉 委 员 会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之地位与权责)
申诉委员会为本社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处理社员申诉之裁判并有统一解释章程及
办法之权。
第二十八条(申诉委员之任命)
Ⅰ申诉委员会置申诉委员三人,由社长自社员中提名,经社员大会过半同意任命之。
Ⅱ申诉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申诉委员互推之。
第二十九条(申诉委员之任期)
Ⅰ申诉委员之任期为一学年,不受社长补选之影响。
Ⅱ申诉委员于任期中缺位者,社长应补提名之。
第三十条(申诉委员之资格限制)
申诉委员之提名资格,应符左列之规定:
一、 曾担任本社干部职位一年以上者。
二、 娴熟社团章程及相关法规者。
三、 于本社中素孚信望者。
四、 不曾违犯本章程第八条第一、三、四款之情事者。
第三十一条(申诉委员于社员权利上之限制)
Ⅰ本章程第五条有关社员权利之表决权及担任干部之权利,申诉委员不得行使之。
Ⅱ关于社员大会常会及临时会之出席社员之计算,应排除申诉委员于其列。
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诉委员会之授权规定)
申诉委员会之受理案件、审理程序及其组织规范,另以办法定之。
第六章 社 团 之 解 散 及 清 算
第三十三条(社团之解散及清算之准用)
本社之解散及清算,依民法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清算财产之处分)
Ⅰ本社清算后之剩余财产应按其财物性质赠于关怀原住民事务之公益团体。若财产
不适捐赠者,则按其市价拍卖之。
Ⅱ前项拍卖之财物,社员得有买受优先权。
第七章 章 程 之 修 改 与 施 行
第三十五条(办法之定义)
本章程所称之办法,谓经社员大会通过,社长公布之办法。
第三十六条(章程之修改程序)
章程之修改,应由社员总额三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社员四分之三
之决议,得修改之。
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后之施行)
修改后之章程应由社长公布之。本章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