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 [公告] 国研院语言研究院申诉条例

楼主: Oldwood (老木)   2016-08-20 16:42:29
※ [本文转录自 Oldwood 信箱]
作者: FECer (阿贤) 看板: LangRes_BM
标题: [公告] 国研院语言研究院申诉条例
时间: Sat Feb 4 23:28:35 2012
国家研究院语言研究院申诉条例
2012.02.04 订定
1. 本条例依批踢踢实业坊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定之,请填写申诉文。
1-1 申诉对象原因事实及申诉内容有缺漏者,组长可要求补充,超过3日不补正者
则不予受理。
1-2 受看板处罚公告日期已超过15日者申诉不予受理。
1-3 本条例所称之申诉人为提出申诉之使用者,被申诉人为板主。
2.
2-1 组长依据申诉表格所提出之申诉对象,予以信件通知。信件得以大F转寄。
2-2 被申诉人接到申诉通知后3日内,请在组务板根据申诉内容进行一次答辩,
否则视同放弃答辩。
2-3 被申诉人为本组看板之板主,则有责任提出答辩。
若被申诉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答辩,请先向组长说明,得再展延3天。
被申诉人受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组务板答辩者,处申诫一次。
注意: 申诉文及回应之答辩文以一篇为限,若要补充说明,请重新编辑
自己的文章,惟组长接受双方论述后(约答辩文出现后1至2天),
则不得再继续编辑。
2-4 申诉文及被申诉人之答辩文各出现一篇后,底下任何回复文章,
或是关于该案件之其他文章一律删除。
2-5 申诉文及答辩文,除组长外,任何人(含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不得推嘘文,
不得以箭号注结。
2-6 请注意排版,若造成阅读不易,组长得以要求重新编写排版。
2-7 申诉受理后,欲撤回申诉请来信告知,不得直接编辑或删除申诉文。
3. 申诉人所提之申诉及被申诉人之答辩,将由组长判决回应。
4. 组长在收到申诉文及答辩书后, 7日内会在组务板作最后判决。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提再审之诉对本组务判决声明不服:
(1) 适用法规显有错误。
(2) 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
(3) 依站规或裁判应回避之组长参与裁判。
(4) 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或代表。
(5) 参与裁判之组长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全站规则或中华民国法律者。
(6) 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
(7) 为判决基础之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
(8) 当事人发现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或得使用该判决或和解。
(9) 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裁判
为限。
(10)原判决就足以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
5-1 再审之诉,组务认无再审理由,判决驳回后,不得以任何事由对于原确定判决
或驳回再审之确定判决,又提起再审。文章类别请打[再审]。
5-2 再审诉讼专属为判决之原组务板管辖,由本组所有组长合议审理。
5-3 组长若需回避无人可审时则移送国家研究院群组务板审理。
※注: 此为因应PTT看板申诉制度变更所作之修正
6. 为了保持组务正常运作,同一案件不得重复申诉。
6-1 同一ID在提出申诉后,一个月内不得向同一看板提出任何申诉案件,
一周只能在本组提出一个申诉案件,否则均不予受理。
6-2 提出申诉后,视同进入诉讼程序,任何ID不可在该板评论申诉案件,
违者板主得予停止发言处分(水桶)。
7. 申诉文或答辩文若有人身攻击或用字不雅,经组务判定后,得裁定全案辩论终结,
并得另依组务板板规处分。
8. 意图使板主受惩戒处分,向组长诬告者,处组务板 3个月以上 1年以下停权处罚,
申诉文章并劣文退回。使用伪造及变造证据者亦同。
9. 本条例自公布日次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
P.S.请各位板友审慎提出申诉, 感谢各位板友配合.
国研院语言研究院 组长 FECer
楼主: Oldwood (老木)   2016-08-20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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