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修正后立法院法律系统虽然刊登最新条文
但是立法理由一直未刊登
今天发现已经刊登,第二条现行立法理由如下:
‘理由
一、考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皆已将重制、持有或支付对价
观览列为处罚样态,爰于第一项第三款增列行为样态,以扩大保护对象范畴。
二、为防制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并
利具体认定,有关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参酌
日本“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系以生成式
人工智能制造、拟真绘制或以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为创作背景之色情图画为限。至其余
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除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之
适用外,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明确可行之防护措施,
限制接取、浏览,以求周妥。’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F3EE9F77E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234113071200^00000000000
https://reurl.cc/7dOep1
维基“台湾的虚拟儿少色情管制”条目顺手匿名改了
这事跟本板有关可以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