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贩售AI少女裸体写真 28岁男涉儿少性剥削判

楼主: SonyXperiaZ3 (ソニーモバイル)   2024-08-30 01:42:47
※ 引述《iyori (榊 伊织)》之铭言:
: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二条不是已经修法了,怎么还有人被判刑,该不会他卖的是ai拟真
: 图?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83769
: 贩售AI少女裸体写真 28岁男涉儿少性剥削判刑
: 〔记者蔡清华/高雄报导〕高雄市28岁余姓男子,去年10月以“Stable Diffusion” 生
: 成式人工智能(AI)绘图软件,绘制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下体之影像写真书,公开在“
: 虾皮”贩售获利1386元,被人检举诉警侦办,法院依违反儿少性剥削防治条例,判刑7月
: ,缓刑2年。可上诉。
: 判决指出,余男去年10月利用电脑执行“Stable Diffusion”生成式人工智能(AI)绘图
: 软件,输入与儿童及少年性相关之生成词,生成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下体之影像档,将
: 之汇整为数个PDF档之数位写真集,并储存于行动硬盘中。
: 余并将图档连结至“虾皮购物”网络卖场,以每本99元之价格,刊登贩售数位写真集供不
: 特定人选购,并于商品名称标注“高中生”、“教室”、“高中”、“学生”、“萝莉”
: 等关键字,以此方式陈列贩售。
: 迄被查获为止,共售出10余本数位写真集,获利1386元。经民众检举,警方今年2月2日11
: 时30分许,前往余住处执行搜索,并扣行动硬盘1颗,全案函送桥头地检署侦查起诉。
: 桥头地院审酌被告年仅28岁,年纪尚轻,以AI绘图软件制造儿童及少年性相关之虚拟人物
: 图画,公开兜售期间非长,售出数量获利有限,本案并无实质被害人,其恶性及犯罪情节
: ,显与拍摄或制造真实儿童及少年性影像之手段尚有重大差异,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酌
: 减其刑。
要解决原PO疑问 就要来读读判决书写了什么鬼东西
裁判字号:
台湾桥头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审诉字第 135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判决书网址:https://tinyurl.com/meem869t
判决书几个重点并附上我的分析及评论:
①甲○○犯贩卖儿童及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罪
这样看来 无论是滥用真人照片而利用AI生成之猥亵图片
又或者是 ACG创作等非拟真图画 纵使是以电磁纪录表现 也算在"图画"范畴
那"性影像"就绝对是指照片或影片 iWin所声称之"二次元虚拟儿少性影像" 乃属胡说八道
②“虾皮购物”网络,在会员帐号“haiyue202379”
所申设之“阿特福需泰勒居 AI数位写真集”卖场
经过我查证他的卖场 他确实是贩卖拟真AI图片 他有贩卖两种类型的猥亵图片
一种是就一般人直观就即知该图片的人物是未达发育期的女童
这种可以怀疑应该有滥用真实女童的照片而利用AI生成之
另一种是年轻貌美且胸部硕大之人物的AI猥亵图片
但这种应该是利用成年人的照片生成之 难以直接判断
③并于商品名称标注“高中生”、“教室”、“高中”、“学生”、“萝莉”等关键字
也就是说 就算是年轻貌美且胸部硕大之人物的AI猥亵图片
只要文字有标注“高中生”、“教室”、“高中”、“学生”等字眼
会被法官当作未成年少女 是否仅是利用成年人照片而生成图片 则非所问
④新旧法比较 法官采112年2月15日修正的旧版本
这边我就有疑惑了 现行版本的立法理由纵使有包含AI图片
但有写到"防制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
所以难以与成年人区别之AI拟真图片
文字有标注高中生就要取缔 我觉得不合理 这样对被告并不利
而且跟防制真实存在之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 很像没什么关连性
法官仅是以现行版本有提高罚金刑之最低刑度 而选择112年的旧版本 不太认同
⑤修正理由“避免因观看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行为之素描、
漫画、绘画等
色情图画,致进一步侵害儿童或少年”
当包含描绘未满18岁之儿童或少年为性的露骨行为之素描、漫画、绘画等色情图画,至所
描绘之儿童或少年,是否确有其人,则非所问。
这里可以看出来 上个版本的立法理由 如果没有被新版本修掉
那完全虚构的H漫被定罪之机率几乎是100% 幸好修掉了 淦
⑥其以AI绘图软件制造儿童及少年性相关之虚拟人物图画,并于网络公开兜售,其陈列期间
非长,售出数量、获利亦属有限,本案并无实质被害人
法官这样写也有问题 AI生成之儿童拟真图片 是有一定机率滥用真实儿童的照片而生成之
不能说是无实质被害人 应该算是有直接被害人
心得感想:
这起判决是我国第一例有关AI拟真图片涉及儿少性法的判决
以后拟真图片的标准很有可能会依循这起判决来取缔
①一般人直观就即知该图片的人物是未达发育期之儿童
②长相年轻但体态难以与成年人区别之人物 但有用文字标注高中生等字眼 就算未成年
但现行版本的立法理由有写到"防制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
之后法官援用现行版本的立法理由 会不会因此改变标准 我也不知道
最后说句结论:请大家必须回避拟真图 不要自找麻烦
以上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08-30 02:29:00
我上立法院法律系统看还是没有修掉啊 还是还没更新https://tinyurl.com/3srh28wf第二条的立法理由根本没动
作者: laigeorge89 (laigeorge89)   2024-08-30 08:58:00
从旧从轻原则是原则上适用旧法除非修法后“刑度”比较轻才会从新儿少修法后刑度减了所以从新靠北讲错修法后刑度加重所以从旧
作者: huwei200035 (POPO)   2024-08-30 09:14:00
不过这案例用真人真的采线 不适合争议讨论
作者: Layase (小雷17æ­²)   2024-08-30 09:55:00
还好我都自己看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24-08-30 12:29:00
回避拟真图应该的,毕竟拟真图也可以包含真人脸孔吧?
作者: stu25936 (MillionCoinser)   2024-08-30 13:52:00
所以这个案件是因为拟真的关系吗?
作者: laigeorge89 (laigeorge89)   2024-08-30 15:43:00
首先是他的是拟真所以基本上都是新旧法的规范对象再来是他被起诉的时间点是还没修法的时候所以原则上还是适用旧法
作者: allen886886 (昨天没睡饱)   2024-08-30 15:53:00
基本还是差在拟真AI吧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08-30 17:41:00
你贴的是草案但我看的是正式条文
作者: Gold740716 (项为之强)   2024-08-30 20:11:00
认真文
作者: whhw (人有羞耻马无所谓)   2024-08-30 20:32:00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08-30 21:02:00
好啦听你的尚未更新 ^^
作者: BFer (AS)   2024-08-30 22:26:00
帮补血推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24-08-30 23:04:00
8月7号才签字没更新臭惹吗但立法理由的位阶在哪边我不知道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4-08-30 23:13:00
法官在判决文会引用立法理由 所以我才那么在意https://i.imgur.com/jZhSy8j.png立法理由还在就还是可以把虚拟儿色图画入罪https://tinyurl.com/ytmm7c7whttps://i.imgur.com/ZMIFu6p.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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