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join.gov.tw/idea/detail/233df5b7-cbb8-4ffc-b8fb-5279ef84823a
二次元创作(虚拟产物、图画)受儿少性剥削条例规范限制的适切性
机关回应
机关名称 卫生福利部
回应日期: 2024-05-24
分析说明
1. 为防制、消弭儿童及少年为性交易对象事件,我国于84年制定施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条例,该条例第27条即定明拍摄、制造未满18岁之人为奸淫或猥亵行为之图画之相关
处罚规定。历经10次修法,文字从“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修正为“儿童及少年之与性
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皆有“图画”之规范,从未排除虚拟儿少。
另本部112年修法之立法理由亦叙明含括虚拟图画(素描、漫画、绘画等色情图画)。
2. ACG团体及部分刑法学者认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以下称本条例)保护对象应
限真实存在之儿少,至虚拟儿少应援引大法官释字第617号(硬蕊、软蕊)解释,采取适
当安全隔绝措施即可。鉴于主管机关、专家学者、ACG代表、民间团体等各相关单位对于
本条例“儿童及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之定义、实务执行认
定等存在落差而产生争议,建议借由会议邀请各方进行沟通,以期取得共识。
研商办理情形
1. 于113年3月21日召开“研商二次元创作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疑义会议”,
提案人委由沂然法律事务所蔡婉婷律师代表出席,会议纪录暨与会者发言摘要(含签到表
)如附件。
2. 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于113年3月27日、4月2日,各邀请ACG业者、NGO、机关、专家
学者等召开多方利害关系人会议征询意见。
3.立法院邀集法务部、本部及ACG团体于113年4月10日、4月11日召开协调会议。
参采情形
部分参采:
1. 立法院、法务部、本部及ACG团体初步共识如下:
(1) 儿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绘制之图画、AI生成之拟真图画,依本条例规定处理。
(2) 动漫(含二次元创作)如内容属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
性或教育性价值,依刑法第235条处理。
(3) 凡涉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网络内容,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46 条请平台业者补正相关防护措施。
2. 本部业依立法院、法务部、本部及ACG 团体共识,于113年5月14日以卫部护字第11300
14287号函办理函释完竣。
后续推动规划
本议题本部将持续关注并适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