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科普一下法规
性交跟结婚是两码子事
台湾近亲性交的规范,是刑法230
https://bit.ly/3MD80mi
https://bit.ly/38zaof6
刑法
第 230 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6 条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又刑诉234对此有规范”专属告诉权”
https://bit.ly/3vvop6K
刑诉
第 234 条第一项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诉:
一、本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
一、本人自然不用说,直系血亲尊亲属就是老爸老妈爷爷奶奶阿公阿嬷。
注意规范是双方的直系血亲尊亲属
如果是同父同母兄弟姐妹的话,那就是完全相同。
异父或异母兄弟姐妹,因为父母不完全相同,能提告的人会变多。
二、双方的配偶跟配偶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就配偶权的部分,刑责上算通奸罪的加强版,虽
然通奸的刑239已经因为释宪791除罪化,但这条还是保留着。
所以还是有效,结了婚请不要乱搞。
简单来说
同父同母
在爷爷奶奶阿公阿嬷老爸老妈死光光,然后双方又都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合意性交,是没有人
能告你的。
或者你能打点好上面的直系血亲尊亲属,让他们接受,那也是可以的。
而四等亲的堂表兄弟姐妹间性交完全是合法的,没有被告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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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近亲结婚的规范,在民法983
https://bit.ly/3krM95m
民法
第 983 条
第一项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第二项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三项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
,亦适用之。
第一项的部分
一、直系 就父女母子、岳母女婿等等
二、六等以内旁系血亲
(你的小孩跟你堂兄弟姐妹的小孩为六等)以内但收养且辈份相同的四等跟六等不受限制,也
就是收养的堂表兄弟姐妹,或你的小孩跟他们的小孩,只要双方”辈份”相当就可以结婚。
三、旁系姻亲五亲等内,例如:舅妈(三亲等)、嫂子(二亲等)
后面那两项一起说,离婚、终止收养使得双方不再有原本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关
系,依旧不给你结婚。
就算你岳母不再是你岳母,你收养的儿子女儿终止收养,不再是你的儿子女儿,你们还是不
能结婚。
但是如果你嫂子不再是你嫂子,那就可以,因为是旁系姻亲。
另外如果是继父母的儿子女儿,没有经过”收养”的话,双方的关系是”血亲之配偶之血亲
”
,不在民法969规定的姻亲范围内,是可以结婚的。
如果收养的话会变成旁系血亲二亲等,就禁止结婚了。
(因为是旁系,所以如果终止收养的话
,你还是可以跟你继父母的儿子女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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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文,这个图片内文明显有误
https://i.imgur.com/UN89dYX.jpg
日本民法 734条
引用自
https://bit.ly/373bsYm
民法
第四编 亲族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の成立
第一款 婚姻の要件
第七百三十四条 直系血族又は三亲等内の傍系血族の间では、婚姻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ただし、养子と养方の傍系血族との间で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直系血亲以及旁系三等亲以内,之间是不能够结婚的,收养造成的旁系血亲不受此限。
大家常讨论的日本堂表兄妹可以结婚就是来自于这条,因为堂表兄妹之间是四等旁系血亲,
不受民法734之限制,自然可以结婚。
这张图内文的问题在于他把民法跟刑法混为一谈
民法规范的是人民一般日常生活的关系、物权、财产规范等等,自然不会存在刑法的”惩罚
”,犯罪相关之惩罚是刑法在规范的。
日本刑法的确没有规定成年人之间近亲相奸有惩罚,也就是刑事上不会有罪。
但民法依旧有明文写出不能结婚的近亲范围。
近亲禁止结婚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请不要被”创作”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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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引用错误或解释错误的话请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