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司法院这个声明稿对黄国昌及其
支持者来说过于困难,我觉得有必要用
白话文跟他们说明一下。
Q:暂时处分裁定居然没有标示主笔大法官?
太~~~离~~~谱了~~~
依照宪法诉讼法第33条规定:
1.判决应作判决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机关或其他团体者,其名称及所在地、事
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与法人、机关或团体之
关系。
三、有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宪法法庭。
2.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示主笔大法官
。
3.判决得于主文谕知执行机关、执行种类及方法。
4.理由项下,应记载当事人陈述之要旨、受理依据,及形成判决主文之法律上意见。
第 34 条
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于裁定准用之。
裁定,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得不附理由。
首先黄国昌跟其支持者请先搞懂一下法律
名词的基本概念: 裁判分为判决跟裁定。
两者差异用这图可以简单解释
https://i.imgur.com/BpDusGu.jpeg
由于判决是一个案件该审级中最终的裁判结果,影响较为重大,因此法律对于判决的作成
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
宪法诉讼法33条的1~4项是针对判决
所作之规定,第34条第1项则是明定
裁定需准用33条的第1项、第3项规定。
也就是说,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
裁定不需标示主笔大法官,
判决需要标示主笔大法官。
黄国昌但凡在新生入学期间,
有理解“裁定”跟“判决”的差异,
就不会闹出这么乌龙的笑话,
如果你再问黄国昌在法学界的地位?
从这件事不难看出,应该跟大一新生
差不多,而且还是学习不好的大一新生。
昌粉我觉得就算了,毕竟不是法学本科
,大家都只是卡提诺法学院的进修生
而已,去那里进修,搞不懂也是理所当然。
但黄国昌搞不清楚判决跟裁定的差异,
着实是给台大以及康乃尔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