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私设道路 纳遗产申报
2022-07-03 23:3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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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继承人遗产中,有无偿供公众通行的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不计入遗产总
额免课遗产税,不过各区定义的道路用地也有不同规定准则。报系资料照
台北国税局提醒,如果被继承人所遗土地因建筑法规而设置供公众通行的私设通路,继承
人不确定是否属于无偿供公众通行的道路时,保险起见,应先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公告土
地现值,并入遗产总额申报,以免遭补征税款。
台湾有许多建筑联外道路属于私设道路,尤其早年建商开发兴建公寓时,两栋建物间的土
地常为大地主所有,在转移财产继承时,民众常有是否需要将私设道路纳入遗产税申报的
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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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指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如果被继承人遗产中,有无偿
供公众通行的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免课遗产税,不过各区定义
的道路用地也有不同规定准则。
由于私设通路获取建筑许可后,纵使私设道路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但因为土地所有权人
已取得营建许可的利益,和特别牺牲成巷道土地不同,仍应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土地
。
台北国税局补充说明,民众甲先生在申报继承土地时,将其中五笔共价值1.7亿元的土地
不计入遗产总额,经调查后,发现五笔土地经主管机关核认,属建筑基地范围是私设通路
,不符合无偿供公众通行的道路,因此不适用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甲先生仍要依被继
承人死亡时公告的土地现值,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后来,甲先生因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继承的五笔土地长年无偿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使用,
已无法使用、收益,且变现困难,无任何实际利益,不应计入遗产课税。但台北国税局调
查,甲先生继承的五笔土地,在继承前土地所有权人已获取营建许可,具有商业利益,不
属于特别牺牲性质,最后甲先生继承的五笔土地共1.7亿元仍要计入遗产税额。
台北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在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果不确定私设道路是否符合无偿供
公众通行的道路土地,建议在申报遗产总额时,将私设道路列入,以免漏报被补课更多税
金,造成荷包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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