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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定明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聘期
等相关重要权益
为积极推动全国代理教师完整聘期一致性事宜,本部国教署经与各县市、教师团体、校长
团体与家长团体研商后取得落实代理教师完整聘期之共识,并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
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办法)。
本次修正系为保障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聘期、休假及其他相关重要权益,爰修正本办
法部分条文,其要点如下:
1.增订学校聘任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应订定聘约及应纳入聘约之事项。(修正条文第五
条之一)
2.增订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聘期规定。(修正条文第五条之二)
3.增订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依法执行职务涉讼时,其服务学校应协助其延聘律师为其辩
护及提供法律上之协助。(修正条文第十四条)
4.增订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其寒暑假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十六条之二)
5.增订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为保障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工作权益,并兼顾学生受教权益及稳定教
学现场,爰参考相关法规,定明学校聘任整学期或整学年课务的长期代理教师,其聘期如
为一学期者,其聘期应自当学期起日(8月1日或2月1日)至当学期讫日止(1月31日或7月31日
);聘期如为一学年者,其聘期应自当学年起日至当学年讫日止(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
有关寒暑假期间代理教师到校情形,为兼顾提供完整聘期之代理教师及学生之权益,爰于
聘任办法第十六条之二第一项新增定明,各该主管机关就已有完整聘期且未兼任学校行政
职务之代理教师,于学生寒暑假期间之到校,准用教师请假规则第十二条,除返校服务、
进修研究等专业发展活动及配合灾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至未采前开第一项准
用教师请假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基于学生照顾、学习辅导及学
习活动之需要,得就主管之学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告之行政机关办公日办理,
并同步提供其慰劳假,期盼透过办法之修正,兼顾学生及代理教师之权益。
本部国教署表示,透过本次聘任办法的修正发布,将使代理教师完整聘期具有法源基础,
并于今年8月(112学年度)全国施行,以保障代理教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