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铭言:
10/25大法官做出释字第784号解释,诉愿决定书发文日期10/30,很明显是大法官解释公
布前诉愿会开会做出结论了,但公文处理到10/30才完成发出。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108年度简字第54号
109年2月17日辩论终结
原 告 陈旻杰
法定代理人 林瑶秋
被 告 国立花莲高级中学
代 表 人 詹满福
诉讼代理人 刘定昌
上列当事人间有关教育事务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华民国 108
年10月30日台教法(三)字第1080148528号诉愿决定,提起行政
诉讼,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诉愿决定撤销。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诉讼庭 法 官 陈裕涵
得上诉。
上列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其未表
明上诉理由者,应于提出上诉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
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上诉理由应表明原判决违背之法
令及其具体内容,或依诉讼资料可认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
实。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3 月 19 日
书记官 陈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