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irit (spirit)》之铭言:
: 目前我是一个代理老师
: 我知道教师不得兼职
: 但我想请问
: 创作算兼职吗
: 我指的是有出版行为且跟教学无关的创作
: 请各位先进解惑了 谢谢
教育部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5号
传真:(02)23977022
联络人:陈怡君
电话:(02)77365932
受文者: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桃园县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等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1年12月13日
发文字号:台人(一)字第1010226852号
速别: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有关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得否应邀参与厂商教科用
书、教师用书及教师手册之编辑,及著作书籍出版或将作
品委由画廊展示并贩售其作品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为使教科用书能符合教学现场需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
科用书编辑工作,宜有教师之参与,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
校教师曾任“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课程发展委员会”
委员、曾任直辖市、县(市)辅导团团员或曾协助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研发补充教材或命题者,于不影响教学之前提
下,经服务学校之许可,应邀参与厂商依本部所订定之课
程纲要编辑之教科用书及其教师用书或教师手册之工作,
尚非违反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规定:“专任教育人员,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之精神。惟应
遵守下列原则:(一)不得有商业行为。(二)不得与职
务、职权相牴触。(三)不得同时参与教科图书审定及学
校教科图书选用作业。
二、另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号函
规定:“公立学校未兼行政职务之专任教师及私立学校专
任教师不得经营商业或投资营利事业。”,公立学校专任
教师发表或著作书籍出版,或将作品委由画廊展示并贩售
其作品,尚无违反本部上开87年6月7日函规定,惟不得有
下列情事:
(一)参加出版社或画廊所举办之促销活动,有兼售书籍、作
品或从事具商业宣传之行为。
(二)将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画廊出售并收受报酬之行为,
与本职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从事该行为致影响本
职工作、不得涉有利益冲突而未回避等)。
三、另,本部85年9月6日台(85)人(一)字第85516976号函
并予停止适用。
正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桃园县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本部中部办公室
副本:本部国教司、中教司、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