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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根据行政程序法之规定,行政行为应尊照适合性、必要性与比例性三原则,关于三原则的说明下列何者正确?
(A)适合性是指采取之方法有助于的目标之达成
(B)必要性是指采取之方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衡
(C)比例性是指有多种能达成同样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D)以上皆正确
我查了行政程序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答案应是(D)
但为何不是?该不会少了一个“应”
就算错了?
盼强者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