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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宏睿/台中24日电 2025-02-23 19:50
台牙医夫外遇2男 鼓励妻出轨女助理…事后竟提告 法院判了
台中市一对牙医夫妻对簿公堂,牙医妻指控丈夫在婚后交往两名男性后,鼓励她与女性助
理交往,但却对她与助理提出妨害家庭告诉,但因通奸除罪化后,获得免诉,不过牙医夫
却在网站部落格上,连名带姓刊登判决书,造成她名誉受损,求偿200万元台币,且要求
文章下架,二审判牙医夫得赔30万元台币(约9086.7美元),下架文章。
判决指出,台中市一对夫妻都是牙医,但牙医妻指控,丈夫在婚后与两名男性友人交往,
甚至在2019年同性可登记结婚后,鼓励她与助理交往,发展婚外情,还要约她与助理跟丈
夫还有友人“四人行”,未料丈夫在2019年9月间,在桃园一间牙医诊所员工宿舍内抓奸
,指控她与助理同床未穿衣裤,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诉,不过因通奸除罪化后,法院判
她免诉。
事隔两年后,牙医夫在自己设立的网站部落格上,刊登牙医妻当时候的判决,还连名带姓
写出她的名字,标注“通奸”等文字,造成不特定人浏览网站时,可以发现,损害她的尊
严与社会评价,因此向丈夫求偿200万元台币,另外要求文章下架,一审判牙医妻败诉,
牙医妻上诉台中高分院。
二审审理时,牙医夫抗辩,刊登判决书标注“通奸”等文字,仅是单纯蒐集与刑法修正前
的通奸罪、侵害配偶权相关判决,是善意就法院判决为适当载述,属言论自由权利的正当
行使,不具侵害行为之违法性。
不过法官认为,针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事项的事实陈述,表意人纵得证明真实,
不得因此排除不法。就非可受公评之事所为意见评论,纵以善意为适当言论,也不得因此
排除不法,因此时被指述者之名誉权、隐私权,应优先于表意人之言论自由受保障。
法官审认,女子是牙医师,非从事公共事务的公众人物,她与助理是否有通奸,不属于公
共政策事项或众所周知的社会事件,仅属于个人素行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也与公众知
的权利无涉,而且牙医夫在网站刊登判决书的行为,已依散步文字诽谤罪,判拘役50天、
并科罚金确定。
二审审酌双方资力后,判定牙医师需赔偿30万元台币,另需将网站刊登的判决书下架,仍
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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