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女病患控拉内衣碰乳头 医检师否认性骚败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24 07:34:57
新闻来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93242
自由时报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
台大医院新竹医院魏姓医检师被女病患指控施作心电图检查时,未经同意迳自将其内衣向
上拉至锁骨导致胸部裸露,过程中还碰触其乳头;新竹县政府认定性骚扰事件成立,魏不
服,决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魏提告无理由,判决败诉。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曾确诊新冠肺炎的女病患到院检查后遗症,被魏姓医检师问及“今
天穿什么内衣?”她答“运动型”,魏接着要她躺上医疗床并将拉起上衣;魏却将其运动
内衣拉至锁骨位置,导致其胸部裸露,还碰触到她的乳头。县府调查后指魏构成性骚扰。
魏不服,提告强调,心电图检测范围因靠近心脏部位,须露出检测者的身体并贴上检测贴
片;他在检测前不仅将操作过程告知女病患,墙上也贴有清楚图说,况女病患曾于他院二
度做过心电图检测,这次检测时,女病患还主动与他聊天提及看诊原因。
医检师性骚判八月定谳
魏也说,当下贴完贴片后发现检测不正确,经他征得同意才微调左侧内衣及贴片,但没有
将其内衣拉至锁骨;纵使有经同意而将内衣调整至较高的位置,也未超出检验所需暴露身
体部位,否认性骚意图。
北高行指高等法院刑庭已依性骚扰罪对魏判刑八月定谳,何况依照新竹分院关于执行心电
图检查的实务规范及操作流程可知,如有必要调整病患衣物,医检师应尽告知及说明的义
务,原则上也应由病人调整衣物,医检师则须提供治疗巾供病人遮掩隐私部位。魏姓医检
师因此被认定在未取得女病患的同意前,将其内衣向上拉至锁骨处致胸部裸露并碰触其胸
部乳头,已构成性骚,北高行判魏败诉;可上诉。
附注:
行政判决编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一一二年度诉字第一一八三号(一一三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辩论终结)
(一)本件应适用之法令:
1.按行为时(112年8月16日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
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
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第13条规定
:“(第1项)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并得于事件发生后1年内,
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3项)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应于申诉或移送到达之日起7日内开始
调查,并应于2个月内调查完成;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并应通知当事人。(第4项)前
项调查结果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第5项)机关、部队、
学校、机构或雇用人逾期未完成调查或当事人不服其调查结果者,当事人得于期限届满或
调查结果通知到达之次日起30日内,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第
14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性骚扰再申诉案件后,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主
任委员应于7日内指派委员3人至5人组成调查小组,并推选1人为小组召集人,进行调查。
并依前条第3项及第4项规定办理。”
另按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依行为时性骚扰防治法第7条第3项规定,订定性骚扰防治准则,
其中第13条第1项规定:“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原则,给予当事人
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第17条规定:“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
到场说明,并得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依现行性骚扰防治法第32条规定,前开
部分条文固有修正,然已依修正前规定进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响)可见性骚扰之防治
,目的在维护被害人与性或与性别有关之人格自主尊严。另“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
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一般称之
为“敌意环境性骚扰”。行为时同法施行细则第2条并规定:“性骚扰之认定,应就个案
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
事实为之。”
是性骚扰之认定,应依个案事件发生之背景、当事人之关系、环境、行为人言词、行为及
相对人认知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应由被害人感受出发,以其个人观点思考,着重于被害
人主观感受及所受影响,非以行为人侵犯意图判定,但须辅以“合理被害人”标准,考量
一般人处于相同之背景、关系及环境下、对行为人言词或行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骚扰之感
受而认定。又法院依证据认定事实,并不以直接证据为必要,倘综合各项调查所得之直接
、间接证据,本于合理的推论而为判断,只要无违背证据法则、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即
非法所不许。性骚扰若是趁单独与被害人相处场合为之,如未经他人目睹,被害人的证词
当为主要证据,如被害人对被侵害之基本事实已为具体描述,本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
经依一般人正常认知,合理推敲取舍其所述被侵害之各个情节,可信指诉系出于亲身经验
之描述,非属杜撰虚构者,自得凭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0
号、110年度上字第394号判决要旨参照)。
2.再按人民对行政机关根据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决定,提起行政争讼时,基于宪
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诉讼权之精神,行政法院自得对该行政决定之合法性,为全面性之
审查。法院基于行政诉讼之职权就事实之认定调查原则,必须充分调查为裁判基础之事证
以形成心证,是以,是否符合性骚扰防治法所称“性骚扰”之事实认定,法院固可审酌调
查小组之调查报告,惟不受其拘束,法院就该调查报告之审酌,仍应践行证据之调查及全
辩论意旨以形成心证,并于判决理由中,就事实认定之结果,叙明得心证之理由。是有关
调查小组之调查报告相关事实认定部分,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与涵摄无涉,应由法院
依职权调查证据后予以判断,并无尊重行政机关判断余地问题(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
字第394号判决参照)。是被告答辩称:本件被告机关所属委员会之决议暨原诉愿决定乃
独立专家委员会所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法律授权的专属性,应予尊重委员会之
判断余地云云,容有误会,合先叙明。
(二)原告行为已构成行为时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所定义之性骚扰行为:
1.经查,诉外人吕君于111年9月2日向新竹台大分院品管中心提出性骚扰申诉,称其于同
日至新竹台大分院就诊并安排接受心电图检查时,担任医事检验师之原告未告知及获其同
意,迳自将其穿着之内衣向上拉至锁骨处致胸部裸露,且拉起时有触碰其胸部乳头,致其
感受惊吓、不舒服。案经新竹台大分院依行为时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第4项规定,调查认
定性骚扰事件成立,并以111年10月25日新竹台大分院人字第0000000000号、第
1111024952A号、第1111024952B号函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新竹县政府社会处申诉调查结果。
嗣原告提出再申诉,经被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提经该会112年度
第1次临时会决议,认定性骚扰事件成立,被告并以112年2月9日府社保字第0000000000号
函检附原处分通知原告。此有新竹台大分院性骚扰防治及申诉处理委员会111年9月性骚扰
案件专案小组调查报告、被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112年度第1次临时会会议纪录及开会通知
单等附卷可稽,经核上开调查小组之组成、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前揭相关法令规
定,且已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并通知关系人到场说明,已践行正当法律
程序,于法并无不合。
2.原告固以前开情词否认有何性骚扰之行为,然观诸吕君于111年12月20日接受被告性骚
扰防治委员会性骚扰事件调查小组访谈时之陈述及提供之书面资料载称略以:“于111年9
月2日在新竹台大分院遇男检验师性骚扰,未告知情况下,突然直接把我内衣拉开,导致
上空露点。门诊护理师请我至B1做心电图检查。男性护理人员(按指原告,下同)说请到
检验区等候,当下陪同之门诊女护理师因为还有其他病患所以先行离开,之后我与先生到
检验区等待,之后男性护理人员喊名,我就进入诊间,男护理师询问今天穿什么内衣?我
答:运动型。他说鞋子不用脱,直接躺上去,上衣往上拉。我接着照做,接着男护理师开
始用仪器黏贴手脚完,这时男护理人员在没有询问和告知的情况下,直接把我内衣向上拉
到锁骨位置导致我胸部上空漏点,我当场错愕惊吓不敢言语,而且在拉开内衣的过程中碰
触到我的乳头(总共两次),我觉得不被尊重,有被侵害骚扰的感觉很恶心,因为过去我
在各家医院做过心电图检测,不曾遇到这样的方式,我非常的害怕不知所措,之后检查完
走出诊间我马上告知先生此事,先生也察觉不对劲,我们也告知门诊的护理人员,她说会
协助我们厘清正确的流程,但也回复称觉得直接掀开内衣不妥当,应当先行告知寻求同意
。我因此事每日恶梦需要靠身心科药物才可入睡,身心俱疲,工作精神不佳”等语,另参
以111年9月性骚扰案件专案小组调查报告访谈关系人护理部聘护理师陈称:“当天因
covid-19问卷调查需要,有跟着申诉人一起到检验医学部报到,报到完之后就先行返回工
作岗位。申诉人做完检查后返回诊间,有向关系人反映,刚刚替她检查的人在没有提醒的
情况下,将申诉人的运动内衣掀起来。当天门诊结束后,关系人有向品管中心反应,但在
这之前申诉人的陪伴者就已经自己打电话到品管中心了。”及关系人检验医学部田组长、
陈副主任(陈○○)陈述:“被申诉人(按指原告,下同)当天有向单位主管回报这件事
情,品管中心亦有和田组长联络说有客诉案,并留下联络方式请检验医学部回复申诉人,
后来陈副主任回电给申诉人。”等语,足见吕君系于前揭事件发生后之第一时间立即告知
陪伴者,并向门诊护理师等人反应,暨对原告提出性骚扰申诉,核与一般性骚扰事件被害
人处于相同之背景、关系及环境下,通常因情绪大受影响而会即刻对外寻求协助之心理反
应相符。
3.此外,另参酌吕君嗣于其另案提起性骚扰防治法案件告诉之系争刑事案件,对于原告未
告知及获其同意即徒手将其运动内衣拉高至锁骨处,致其胸部完全裸露,于检测完毕后复
迳自将其运动内衣复位,过程中有触碰及其胸部乳头等情,自警询、侦查迄法院审理中始
终指述不移,甚且于新竹地院审理中数度有情绪激动、哽咽之情(参本院卷第226至227页
刑事案件审判笔录),足以推知系争事件确已造成其心理上之负面影响,并使其生活受到
相当程度之侵犯及干扰,堪认本件符合“合理被害人”之要件,至原告主张无涉犯性骚扰
之意图及犯意,尚不影响本件是否构成性骚扰之判断;再衡以吕君与原告素不相识,亦无
何利害关系存在,应无虚伪陈述无端构陷原告之必要。又况,系争刑事案件经新竹地院调
查审理后,业以112年度易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告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
骚扰罪,罪证明确,处有期徒刑8月,递经台湾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21号刑事判
决驳回上诉确定在案等情,经本院依职权调取前开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核阅无误,并有该案
影卷资料在卷可考,故堪认吕君前揭指述之可信度甚高,纵有原告指称其于申诉时并未反
映原告有碰触到乳头,及至调查及警询时始提及有碰触情事,亦应仅是吕君于无预期情况
下骤然遭逢此一性骚扰事件,旋于事发当日立即提出申诉,致未周全陈述若干细节,尚不
至影响其前揭指述之可信性。反观原告于111年12月20日接受被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性骚
扰事件调查小组访谈时固矢口否认有何未经说明及获吕君同意之踰矩言行,但亦不否认因
吕君手脚都贴贴片,无法动弹,故曾动手协助其拉内衣等语,然此与其于系争刑事案件审
理中陈称:伊当天没有动手将甲女(即吕君)穿着的运动内衣往上拉,是甲女自己将运动
内衣往上拉,并自己拉回复位等情对照以观(参系争刑事案件审判笔录),两者显相歧异
,是其主张是否可信,显非无疑。是以,原处分综合审酌卷内事证,因此认定原告有于前
揭时地对吕君执行心电图检测时,未经其同意将内衣往上拉起及触碰其身体等行为,造成
使其心生畏怖或冒犯之情境,而构成行为时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所定义之性骚扰行为
,尚非无凭,且其对相关证据之取舍及事实之认定,亦核与一般经验法则、论理法则相符
,尚无原告所指摘仅以吕君单方之指述为唯一证据或违反行为时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第
2条规定等违法瑕疵。
4.至被告于本院言词辩论时另答辩称:本件应适用112年7月31日新修正之性骚扰防治法第
32条规定进行审理裁判,且新法有关裁罚范围较行为时法轻,原告所为之性骚扰行为态样
应构成新修正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项所定之权势性骚扰云云,惟按新修正性骚扰防治法
第32条规定:“本法中华民国112年7月31日修正之本条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骚扰申诉、
再申诉事件尚未终结者,及修正施行前已发生之性骚扰事件而于修正施行后受理申诉者,
均依修正施行后之规定终结之。但已进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响。”另参诸其立法意旨
揭示有关性骚扰事件之新修正申诉程序规定较为友善及周延,爰定明于本次修正之该条文
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骚扰申诉、再申诉事件尚未终结者,以及于修正施行前已发生之性骚
扰事件而于修正施行后始受理申诉者,均适用修正施行后之程序规定终结之。准此,本件
原处分(即再申诉决议)系于112年2月9日作成,显系于前揭修正条文施行前早已终结之
事件,核与前开适用修正施行后规定之要件不符,且原处分内容无涉罚锾之裁处,亦无行
政罚法第5条规定之适用。又衡以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原告主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处
分违法并损害其个人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行政法院的任务在于审查原处分是否以其发布时
的事实及法律状态为据,进而判断有无违法及损害原告权益。故于撤销诉讼判断原处分合
法性的基准时,“原则上”为原处分对外发布或作成时的事实或法律状态(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522号判决意旨参照),是在实体法无其他特别规定之情况下,自应回归原
则,即应适用原处分对外发布或作成时的法律(即行为时法),被告前揭答辩显有误会,
并非可采。
5.再者,关于111年9月性骚扰案件专案小组调查报告访谈关系人检验医学部田组长、陈副
主任(陈○○)陈述载称:“110年8月份时被申诉人有被投诉之类似案例,被申诉人本人
也知道,当时也是心电图检查没有告知就把内衣往上拉,但当时的投诉人没有要继续追究
,检验医学部内也有做一些改善措施,包含心电图室张贴告示说明可以要求更换为女性医
检师、准备治疗巾提供病人遮掩隐私部位、在心电图室张贴检查时胸部可能裸露的示意图
、会议上也有跟检验医学部的同仁宣导,在检查过程要尽到告知之义务、再宣导一次对于
病人隐私这一部分、也强调不能去拉病人的衣服……关系人本身经验在执行心电图检查时
,并不会主动去拉病患衣物,询问科内其他同仁也表示不会这样做。”等语,核与证人陈
○○嗣于系争刑事案件审理中具结证称:心电图检测时V1、V2是重点,位在胸骨的左缘及
右缘,要正确黏贴到这个位置,还是要看病人穿着状况,尽量避免暴露是卫生福利部订定
之原则,让V1、V2部位显露出来,为避免争议,科内之规范是希望不要拉病人衣服,让病
人自己去动手拉,但实务上也有一些病人是需要帮助的,例如车祸昏迷等,这种例外状况
才需要协助。因为急诊很多病人其实都是昏迷状态,如果病人清醒的话,就由病人自己拉
;病人内衣如需要解开,依照卫福部的规范,床边备有治疗巾让病人遮覆,所以正常情况
下不会有裸露之情形;原告于110年间也有遭医院同仁投诉,是医院新进员工的体检,情
形与本案类似,对方也是投诉说内衣遭原告快速拉开暴露胸部,但因当下没有想到说是性
骚扰,所以没有依性骚扰防治的方向去处理,但伊有跟原告说要注意病人隐私的部分等语
相符,足证新竹台大分院有关执行心电图检查之实务规范及操作流程,确系以避免暴露病
人隐私部位为原则,如有调整衣物之必要,医检师应尽告知及说明之义务,且原则上应由
病人自己调整衣物(包含将内衣掀开),并需提供治疗巾供病人遮掩隐私部位。另参酌卷
附新竹台大分院113年6月3日新竹台大分院人字第0000000000号函覆及随函检附民众反应
检验医学部事项纪录单、院长信箱110年8月12日投诉邮件及宣导纪录等文件,显示证人陈
○○指称原告于110年8月曾遭投诉“类似案例”,且于该事件发生后,检验医学部已加强
宣导执行心电图检查时病人隐私之保护措施等节,当确有其事,原处分因此基于原告于遭
申诉本件性骚扰事件前已有此前车之鉴,又在新竹台大分院加强宣导下,理当明知此等院
内规范,避免擅自拉扯病患衣物,徒增病患感受不适或冒犯之风险,其推论亦与情理相符
,核无原告所指摘掺杂与事件无关之因素、动机、条件或限制,违反不当连结禁止原则,
而有判断瑕疵及裁量滥用等违法情事。至原告另援引证人廖○○有关其个人至新竹台大分
院接受心电图检测之证词(参系争刑事案件审判笔录),仅能认属个案情形,非当然得适
用于本案,且与前揭事证显示新竹台大分院有关执行心电图检测所采保护病人隐私之流程
有间,自不足执为其有利之认定。
6.末以,原告固另主张:新竹台大分院调查报告中,关系人田组长、陈副主任于调查访谈
时均称不会将衣物拉至篓空,而陈检验师于调查访谈时亦称“内衣是否需要拉起来取决于
病患本人,若遇到比较不方便的内衣也只需要稍微拉起来就可以”,上述访谈陈述均与品
管会议纪录“建议医检师主动说明检查时会完全暴露胸部”不同,虚伪陈述并不可采。惟
观诸原告援引之品管会议纪录所载,系有关客户抱怨及建议回馈事项之决议,内容载称:
“抱怨一:本院区未主动派女医师协助,男医检师亦未主动告知检查需完全暴露胸部。建
议医检师主动说明检查时会完全暴露胸部,当为男性医检师负责检查时,建议有女性工作
人员陪同在场。回馈:执行心电图之床边,有张贴心电图检查示意图"如有需求请女性医
检师操作检查,请主动告知"及"本室备有治疗巾可供使用",拟宣导同仁告知之义务。”
,可见原告所援引“建议医检师主动说明检查时会完全暴露胸部”实为病患之抱怨及建议
事项,并非品管会议之决议;另参以证人陈○○于前揭刑事案件之证词笔录载称:伊认为
要在最低暴露的情况下操作,要正确把电极V1到V6黏贴到正确的位置,病人内衣如果是紧
覆型的,那当然就要解开,解开时可能就会暴露,依照卫福部的规范,在床边备有治疗巾
让病人遮覆,但如果内衣很宽松就不用解开,心电图示意图上露出乳头仅是方便教学用途
,并做最坏的打算,也是保护医护人员。伊在检察官那有实际看吕君案发当日所穿着之运
动内衣,伊的操作若依照规范减少暴露只需往上提,至少右边的乳头可以不用暴露,不用
那么大的程度到全裸等语,足征心电图检验时是否有必要将病人之胸部及乳头完全露出,
尚难一概而论,必须视病人之身型、衣着是否影响V1~V6电极正确吸附于胸前位置而定,
又纵依原告所提出偕纪念医院心电图检查注意事项等事证,认有裸露病人胸部之必要以利
心电图检测,亦不影响本件原告违反前揭病患隐私保护之措施,在未告知及获得吕女之同
意情况下,迳自将其穿着之内衣向上拉至锁骨处致胸部裸露,甚至触碰其胸部乳头,而有
构成行为时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所定义性骚扰行为之认定,是认原告主张调查报告就
“心电图检测确实会有必要露出病人之胸部及乳头”之重要事项漏未斟酌,有事实涵摄错
误云云,要非可采,至其另声请本院函询社团法人台湾医事检验学会、新竹马偕纪念医院
及台北荣民总医院,以厘清静态心电图检测时,受测者是否需要暴露胸部全部,即可证明
原告进行之检测程序系属合法等语,核无调查之必要,并此叙明。
作者: AlexCaruso (BaldMamba)   2025-02-24 08:24:00
这片常演
作者: ssabjm   2025-02-24 09:09:00
衣服不拉起来怎么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24 09:44:00
附:前回刑事方面讨论 (这次是行政诉讼) #1dRWuh6J (sex)
作者: mrp5186 (5186)   2025-02-24 09:56:00
好奇这样的案子 其实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单凭记忆 口述 完全各说各话 就看法官自由心证?
作者: njunju (妞妞)   2025-02-24 10:01:00
其实我照超音波时 蛮容易露出乳头的... 但一般应该不会碰到乳头然后一般会请病人自己拉开吧 手部碰触2次确实有点怪怪的我觉得可以参采其它医检师意见调查 照心脏超音波 没有存在可能触碰病患乳头2次的可能心电图不是只是放吸盘在靠近心脏处 比超音波触碰还少也能碰2次我是觉得不太合理 不过我不是医检师也不好判断
作者: abcdot (abcdot)   2025-02-24 10:29:00
正常的男医事人员会主动回避敏感部位,请病人自己摆位、调整衣服,大家都很低薪正常人才不想惹上麻烦,自己手来的八成有问题
作者: louis5265 (louis)   2025-02-24 10:45:00
以后台女只能找台女看病
作者: qqstory (......)   2025-02-24 11:24:00
做心电图衣服拉起来合理 但是碰到奶头不合理
作者: ouyang2009 (人夫)   2025-02-24 11:35:00
没有护士陪同吗?若有,就可以请护士作证是否有逾越分寸
作者: aa474747 (柠檬)   2025-02-24 13:22:00
通常不是请患者自己乔,亲自动手勒
作者: tarngwon (小妤晴)   2025-02-24 14:56:00
旁边不是都会有女护士吗?
作者: gn0481914 (胖胖)   2025-02-24 15:01:00
以后女生要看病就排队等女医生就好了,这样医疗人力可以缓过来
作者: sigma2003 (不要问?因为爱!)   2025-02-24 15:32:00
女性通常都女性用吧,男医检师会有女性护理师陪同,男女单独共处很容易有问题
作者: m4tl6 (yuyu)   2025-02-24 16:55:00
男性请男性,女性请女性,这样最安全..不然这种案件真的是罗生门
作者: sdamel (=ˇ=)   2025-02-24 18:28:00
这个案子只是要顺便臭男妇产科医师要给女妇产科医师铺路的,不用想太多我是女的,可以指定男医师吗
作者: sismiku (Simiku)   2025-02-24 23:57:00
以后录音好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