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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美(化名)到小琉球学浮潜,和已婚男教练发展出婚外情,后续连3个月到小琉球
旅行,2人不仅酒后在民宿床上“摸胸聊心事”,男方还在潜水店附近订民宿,在房内和
小美激战2次,气得正宫一状告上法院,求偿100万元。屏东地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侵害配
偶权情节重大,应赔偿30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正宫主张,她于民国106年与丈夫结婚,婚姻关系存续中,并育有1子,被告
因前往小琉球学习浮潜,而与男方认识,其明知教练为有妇之夫,竟在民宿房间内与其有
亲密之身体接触,并陆续发生2次性行为,侵害配偶权行为导致她身心受创,必须持续接
受心理咨商,因此要求小美赔偿100万元。
小美辩称,自己当时不知教练为已婚人夫,112年7月6日晚上,男方骑机车搭载女性友人,
陪同她返回民宿后,主动抚摸她的胸部等身体部位,她当时已不胜酒力,处于被动之情况
,并无侵害原告配偶法益之行为或意思,2人也并未发生性行为。
不过,人夫证称,自己认识被告时,就有互加社群软件及Line,社群软件IG上有张贴妻儿
之合照,并对外表示其等分为配偶及儿子,他在112年3月第一次上课时,就已提及此事等
语,而他的社群软件IG页面,确有一家三口之合照,照片下方亦有“对老婆深情的”之文
字,显见其并未刻意隐瞒其已婚之事实。
男教练表示,112年7月6日晚间回到民宿后,他与被告先在床上聊天,内容就是心事、工
作压力等,自己有先摸被告的手,后来在聊天过程中慢慢往上摸到胸部,期间女方未拒绝
,之后2人依旧有暧昧关系,后来小美于112年8月15日、同年9月25日均有来小琉球旅游,
他在潜水店附近订民宿,2人共发生2次性行为。
屏东地院审酌,被告为有男女交往等相当社会经验之成年人,就与已婚者之交往份际应有
适当之认识,然其于原告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中,与男方为上开亲近交往并发生性行为,
实已超逾一般正常社交行为,依一般社会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为而属婚姻关系外之不
正常交往,判处小美应赔偿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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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敢让自己的老婆或女友去学浮潜或一对一健身课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