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先叙述一下概况
合约上有明定一条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乙方得提前终止本约,但应于壹个月前通知甲方,
并应另行给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之租金金额
租约日期是103/07/01~104/06/30
交屋日期:103/06/26
事情如下:
我去看屋时房屋并无异状,我也有询问房东是否有任何应注意之地方,房东也说没有。
在交屋隔天搬入时打开窗户立刻闻到很浓的油烟味,
隔天我在不同时段打开窗户也有闻到很浓的油烟味,当下立马判断要退租。
在06/30我打电话跟房东说要解约,并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
但是房东硬说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所以房东说我必须承租七月并付七月份之租金,
再加上8月份之租金作为赔偿。
房东是在06/26晚上七点交屋给我,我在06/30跟他说要解约,
也很有诚意要赔偿一个月租金
但是房东硬说我要提前一个月,所以必须先住七月份
房东是26号才交屋给我,当时房东也未告知有油烟问题
想请问大家我应该付一个月的违约金,还是房东说的总共两个月的违约金
另外,26号交屋,07/01合约生效,我在30号说要解约可以算是一个月前吗?
因为是搬东西进去打开窗户才闻到的,当时看房窗户是紧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