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才又接触到连处这个部分以及初任职于健保药局
想请问一下今年五月的新规定
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1706/201706081871913.html
随便找了个新闻连结
1. 连处遗失
新闻上是写连处遗失可以请医师补发(以前是重开新的连处)
医师查看云端药历确认病人未领药的前提下,请病人写切结书
请问这一条的条文是参考哪边,健保法上好像没有看到规定
2.连处领药时间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23条上写连处的提供服务期间为"末次调剂之用药末日"
如果有一张连处 10/3开立,每次28天,共可领3次
病人在10/21-10/31期间可以领药,是否超过10/31未领就等于连处无效了?
需回院所请医师重开?
如果第一次领药是在看诊3日后,是否期限就都顺延3日,等于11/3没领的话才无效?
不是很清楚新闻写的届满后5日内领取是从哪里来的?
我会这样解读也是因为新闻这样写
(补充一下,新闻是去年的,写的是未来式,应该是指今年,但今年的公告没看到五日说法)
还是我误会,末次调剂之用药末日是指28*3=84天后的12/26才对?(和以前一样)
3.连处不管是重开或是补发,健保药局是不是只能盯着云端药历是否有重复的用药?
但这个方法如果病人故意拿了两张单子在同一天,不同药局领的话,也就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