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可以google "凶宅漂白"就可以查的到很多资料
简单来说:
新版不动产说明书,当中规定凶宅只有第一手需要告知买主,
之后如果再转手,就没有强制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低价入手一间凶宅。
两三个月持有期间再高价卖掉,屋主可以不用主动告知标的物为凶宅。
因为在屋主持有期间,没有发生凶杀或自杀事件。
法律上也有案例可以查询到。
刘男102年花1500万买一栋透天厝,事后得知94年有人在屋内上吊,
而被告王某未告知凶宅,有诈欺之虞,法官调查买卖契约是指“产权持有期间”,
王某在95至102年间持有,确实无发生凶杀或自杀事件,王某勾“否”并无诈欺,
判王某无罪。
那有没有破解之道呢?
只要买方只要在合约书备注栏,增加一项“历年来是否发生过凶案”,
未来一旦产生纠纷,就能站得住脚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