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mimic (支持渐冻人)》之铭言:
: 一、 台北市政府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并健全建筑管
: 理,特订定本措施。
虽然我在是念理工的 但民法 土地法 契约条例我都还算了解
帮各位一些不熟悉法律用语做断句一下
"得"不具强制力可作可不做 "应"具强制力为必须执行
"推定"是假设暂定若有证据可以推翻 "视为"就是法律认定 不能举反证推翻
(这个只是常见用语补充说明 虽然以下法条没有)
念法律就是逻辑要强 若P则Q 现抓要件符合就有后续的法律行为
1.(民国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起造人或所有权人于申办建
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2(或因买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
符合前两项要素的话~
"得"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三个月内有效之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
因为"得"这条不具强制力 所以后续又规定了
二、前项申请案件"未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之前项证明,台北市各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地
所)"应"于登记完毕后一日内通报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都发局)依法查察。
这边就规定了有强制力的"应"
也就是有买卖但无出具证明时 就会强制被列管!!!
: 三、 开业建筑师受起造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出具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时,应
: 依使用执照竣工图,针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及约定专用部分进行比对,有下列情形之
: 一者,应不予出具:
: (一) 阳台外墙拆除外推。
: (二) 阳台加窗或栏栅式防盗窗(防坠设施除外)。
: (三) 夹层违章建筑。
: (四)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违章建筑。
: (五) 约定专用之露台违章建筑。
: 建筑师就屋顶及法定空地与竣工图比对有违章建筑时,并协助通报都发局查处。
四、 都发局应于使用执照注意事项附表注记第二点规定事项。
地所应配合于登记簿建物标示部其他登记事项栏加注:“嗣后建筑物所有权人于因买
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得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三个月内有效
之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
这边也是"应"具强制力 在建物誊本都在强制注明
"嗣后"建筑物有移转要附建筑师证明 不然就是依第二条的规定
强制被政府列管~
大概总结就是之后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不论是不是104年9月领到的使用执照
在之后台北市移转都需要建筑师出具无违建证明
你也可以不附 但不附就是会被政府列管
所以台北市的房子注定投资客掰掰了~
违建除非你要一直自住到老就没事 不过也不可以赠与给小孩
不然就是自行拆除后再移转 这条够狠够聪明直接在移转登记时堵人
很难想对策破解 只能不移转(投资客掰掰) 或自行拆除违建
建商也不用想二次施工等有的没的 工业宅也完蛋了!!
结论就一句话~ 移往新北市越快越好!!!
要订这条除非完全没有建商包袱才敢这样玩
不然建商不管为了要多争取容积奖励 都会违法搞二次施工
这条麻烦再躲的了一时 躲不了一世 有移转就要再检附建筑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