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台北市遏止新增违章建筑处理措施9/1实施

楼主: SDboxer (慵懒大喵~)   2015-08-25 17:24:25
※ 引述《bigmimic (支持渐冻人)》之铭言:
: 一、 台北市政府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并健全建筑管
: 理,特订定本措施。
虽然我在是念理工的 但民法 土地法 契约条例我都还算了解
帮各位一些不熟悉法律用语做断句一下
"得"不具强制力可作可不做 "应"具强制力为必须执行
"推定"是假设暂定若有证据可以推翻 "视为"就是法律认定 不能举反证推翻
(这个只是常见用语补充说明 虽然以下法条没有)
念法律就是逻辑要强 若P则Q 现抓要件符合就有后续的法律行为
1.(民国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起造人或所有权人于申办建
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2(或因买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
符合前两项要素的话~
"得"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三个月内有效之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
因为"得"这条不具强制力 所以后续又规定了
二、前项申请案件"未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之前项证明,台北市各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地
所)"应"于登记完毕后一日内通报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都发局)依法查察。
这边就规定了有强制力的"应"
也就是有买卖但无出具证明时 就会强制被列管!!!
: 三、 开业建筑师受起造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出具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时,应
: 依使用执照竣工图,针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及约定专用部分进行比对,有下列情形之
: 一者,应不予出具:
: (一) 阳台外墙拆除外推。
: (二) 阳台加窗或栏栅式防盗窗(防坠设施除外)。
: (三) 夹层违章建筑。
: (四)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违章建筑。
: (五) 约定专用之露台违章建筑。
: 建筑师就屋顶及法定空地与竣工图比对有违章建筑时,并协助通报都发局查处。
四、 都发局应于使用执照注意事项附表注记第二点规定事项。
地所应配合于登记簿建物标示部其他登记事项栏加注:“嗣后建筑物所有权人于因买
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得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三个月内有效
之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
这边也是"应"具强制力 在建物誊本都在强制注明
"嗣后"建筑物有移转要附建筑师证明 不然就是依第二条的规定
强制被政府列管~
大概总结就是之后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不论是不是104年9月领到的使用执照
在之后台北市移转都需要建筑师出具无违建证明
你也可以不附 但不附就是会被政府列管
所以台北市的房子注定投资客掰掰了~
违建除非你要一直自住到老就没事 不过也不可以赠与给小孩
不然就是自行拆除后再移转 这条够狠够聪明直接在移转登记时堵人
很难想对策破解 只能不移转(投资客掰掰) 或自行拆除违建
建商也不用想二次施工等有的没的 工业宅也完蛋了!!
结论就一句话~ 移往新北市越快越好!!!
要订这条除非完全没有建商包袱才敢这样玩
不然建商不管为了要多争取容积奖励 都会违法搞二次施工
这条麻烦再躲的了一时 躲不了一世 有移转就要再检附建筑师证明
作者: cpr104 (羊声咩咩)   2015-08-25 17:38:00
只有柯P没建商包袱其他县市照旧二次施工yaya
作者: alvis0606 (信者之福 黄菖蒲)   2015-08-25 17:40:00
看柯P砍投资客就是爽
楼主: SDboxer (慵懒大喵~)   2015-08-25 17:43:00
二工有很大的原因是为了盖公共设施申请容积奖励申请完政府看完后容积到手后打掉 再盖其他的卖给住户~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5-08-25 17:50:00
北市的文件看起来不是这样,旧违建处理流程照旧注5和注6哪里。还是有拍照列管选项。
楼主: SDboxer (慵懒大喵~)   2015-08-25 17:53:00
就看最后"或"之后认定的范围 但我经验是法院一向从宽认定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5-08-25 17:55:00
84年以后是属于依序拆除,问题是....每年都拆不完所以每年违建量持续增加,排序几十年都没轮到理论上列管也是要拆,只是可能自己倒塌较快所以现实还是...新的有差,旧的没差。除非旧的盖很夸张有公安问题,被列入优先名单
作者: bigmimic (支持渐冻人)   2015-08-25 18:03:00
第四点你说错了,是新请领使照的部分(104.9.1以后)核发使照时会加注,已核发不可能收回重发啊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15-08-25 18:04:00
红明显 第一段解错如果朔及既往,一开始不会说领得建筑执照之建筑物,而会说104年9月1日前"所有"建筑物因此,无溯及既往民国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这边就很详细了
作者: rebecca226 (rebecca)   2015-08-25 18:42:00
原PO果然不是念法律的;主词是104年9月1日XXX建筑物,"或"的前后2句才是包含2种状况申办第一次所有权登记 或因买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作者: silentdriver (卡车司机崔维斯)   2015-08-25 19:33:00
不可能朔及既往,这得罪太多民众了,反而不是建商只要看到没阳台的,几乎都有外推这不用解法条,用常理推断就知道不可能立这种法
作者: anly888 (跟着心情走)   2015-08-25 19:45:00
柯P是可以用常理推断的吗
作者: kill2400 (wei)   2015-08-25 19:46:00
而且有人看了日期没看内容就高潮了还有这种法需要溯及既往吗?针对的是未来交易过去的交易就算了
作者: fox999 (fox)   2015-08-25 20:14:00
照这篇的解释 的确可能针对将来的交易规范啊 也不会有信赖保护的问题 属于不真正溯及对于之后处分的标的限不限104.9后 以后一定有新函示 文义上两种都有可能
作者: leochang (leo)   2015-08-25 23:15:00
条文写模糊可能是故意的~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5-08-26 08:25:00
光看你对法条的解读就知道你不了解了...还怎样很了解?民国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得领用使用执照之建物,这是主体后面都是针对主体描述的行为,哪有人把或直接抽掉主体的啦还自己脑补"所有建物",这种程度还说了解民法,挖靠...拜托去读读法学绪论再来好吗
作者: saplpa (adidas)   2015-08-26 09:04:00
天龙国国民不可能违建的 别怕 跟新北人不一样
作者: shonbn   2015-08-26 14:28:00
法条真那么好扩大解释就好了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15-08-26 17:29:00
补嘘 不懂法律请别说了解
作者: winston5231 (winston)   2015-08-26 19:10:00
rebecca、Asasin大正确,解读一个主体加两个行为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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