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我的问题是关于外籍人士,于台湾学历认证的问题,
请版上大大们帮忙解解燃眉之急。
我的二位朋友,皆为外国人士, 目前皆在台湾的大学外语系任教,
同时搜集资料撰写他们的博士论文
(他们虽然是在自己的国家注册博士班,但因为对汉语及台湾学生有兴趣,
所以得来台湾搜集资料)。
眼见四年过去了,就要完成博士论文了,
希望能够在台湾由讲师升到助理教授,
才得知按照民国 103 年 08 月 05 日公布的"
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9
根据法条:第六款第四条、持博士学位者,
累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十六个月。
于是就逼着这二位朋友得放弃他们现在在大学里的工作,
回到自己的国家,干等一年多,才能再回到台湾工作。
我帮他询问过教育部高等司,
他们的回应是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要符合这个规定,才能认证学历。
我可以了解这个法条是为了让台湾人在国外修读学位,
必须得在该国当地有一定的修业时间,了解当地的风土民情和语言,
这是合理的。然而,针对外国人士,尤其是像人类学及语言教学,
需要到所研究的国家进行长期的教学、观察、考察及搜集资料。
何况,他们本来就是母语人士,
为何要规定他们一定要他们所属的国家待着,意义在哪里呢?
就拿我这二位朋友的情况来说,他来台湾任教加上搜集资料,
那才是对他写论文最有意义的,写一个好的博士论文,
相当不简单。后经了解,类似像他们这样的外国人士,
被这条法条逼回自己国家,或学历不被承认的大学教师,
还不在少数(他们一打听之下,
才知道之前也有很多外国人在台湾遇到同样的问题,
被逼回自己的国家了)。
这样的规定,对台湾的教育品质和国际化是个非常大的绊脚石,
等于变向的驱赶这些对愿意来台湾任教的外国人士,
对台湾的教育,也是一份伤害,不是吗?
法规奇怪之处更在于,申请人申请国外学历采认,
应自行检具”二、包括国外学历修业起迄期间之入出国
主管机关核发之入出国纪录一份。
但申请人系外国人或侨民者,免附。”
它有提到外国人免附入出国纪录,
但并不排除外国人需在修业国待满16个月到24个月的规定,
不知是何原因。
若免附入出国纪录,是否是说若是外国人的话就不会
去追究他们是否真的有在原修业国待满16个到24个月?
那为什么不直接说明外国人不在此限,
就不是就不用苦了这些外国人了吗?
问题:
因为国家学制不同的关系,在欧洲博士学位大部份都不用再修课,
只需和导师meeting,专心把论文写完即可,
所以我这二位朋友都没有在所属国家待满16个月,
开始写博士论文时就来到台湾搜集资料了。
所以是否可以按照第九条第四款:
当地国政府学校权责机关或其认定之教育专业评鉴团体对学校认可情形,
得以经当地国政府学校权责机关或其认定之
教育专业评鉴团体出具之证明文件,
说明当地学制在当地停留16个月非修业要求,
即可免去这16个月的修业核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