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发票上刊印所属期别与消费日期所属期别不一致,
应以发票上刊印所属期别之号码对奖
陈先生来电询问,其于106年9月1日消费,惟取得商家开立
之统一发票期别却为106年7-8月,该笔发票应以那一期之中奖
号码对奖?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误用上期发票,致消费日期所
属期别与发票上所属期别不一致,消费者应以取具统一发票上
刊印所属期别之号码对奖。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
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但经主管稽征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故营业人因一时疏忽误用上期之统一发票开立交付买受人者
,营业人应于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征机关调查前,自动向主
管稽征机关报备,并已补报、补缴者,免予处罚,惟一年内有
相同违章事实三次以上者仍应处罚。
来源:
高雄国税局
https://goo.gl/1Fmq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