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eta (键盘诗人)》之铭言:
: 我刚开始用载具,大部分的店家都知道怎用处理。有两家店家说
: 不能用,有一家是饮料店,后来饮料店研究一下,改用手动输入条码
: 的方式可以了。
: 另一家是拿坡里,我用悠游卡结帐,又拿出手机载具,店员就说
: 只能用悠游卡,那个(载具)不行,因为他的表情太肯定了,后面又
: 有很多人排队,我就离开了。边骑车边思考,越想越不对,所以想确
: 认一下,是开电子发票的店家都一定可以用载具对吧?
可是根据财政部《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
第六章第21条规定:营业人应具备读取共通性载具之条码扫描机器或设备。但经营无
实体店面者不在此限。买受人以共通性载具索取电子发票者,营业人不得拒绝。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home/DownLoad?fileName=1485136633934_0.pdf
所以照理说商家是不能拒绝的吧?
是否能跟财政部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