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封锁不读不回即可
1. 法律面碍妈无法正式向你举证已向你核实猫属于她的,就算有你抱走猫的影片,有由于
是室外场所亦无法证明你侵占的犯意。
2. 除非你自愿配合搜索(千万不要),不然这种小案开不出搜索票的,就算开了也没办法
把一只猫当作证物没入抓去扫芯片(警察根本不会也懒得搞这些)。
所以她基本没办法证明你拿的是她的猫(除非你主动配合或自首),退一万步就算证明了,
基于先前放养现实亦无法证明主动侵占的犯意,你只要持续宣称你不知道这是违法放养,此
猫长期在外流浪,你不知道亦无管道确认这是她的猫(透过邻居转达不具备任何实质效力)
,就无法构成犯意成不了罪。
台湾法盲可多了,老想着用“自己”对法条的脑补解读吓人,公民教育也故意不教清楚,我
被告三次通通直接不起诉结案,看着那些法盲的对法律的自我解读被推翻可有趣了。
所以协议书千万别签,签下去等于承认事实及行为动机,而且在具体时限都没讲清楚的情况
下,要基于这份协议诉讼反而很不利。
所以下一步唯一推荐立刻封锁不读不回,她路上出来堵你都直接无视走掉,当她空气人,当
这件事不存在,即便她宣称有透过这些方式或先前的 Line 对话告知你,你依然可以“表示
”因为她的行为疑似触法(放养)让你感到可疑,像是诈骗,所以才封锁她。
除非透过法院(检察官认证的可以参考,但法官也不一定采信)认证并向双方公示的资讯,
不然一切碍妈的“片面说法”都可以无视,最好别听别看啥都不要知道最好。
※ 引述《irycloud (遥远的记忆)》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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