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03条之1”修正内容:
一、不得将租赁车辆外驶巡回、排班待客租赁;
二、造册列管驾驶人及车辆资料,并提供租赁资讯供主管机关查核;
三、平台应充分揭露车辆、驾驶人、计费方式等讯息;
四、以日租或时租方式计费,并以1小时为起租时数。但地方政府另有决定者,得报公路
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之;
五、车辆应黏贴专用标识。
以上为103-1条款
我觉得1-2-3-5应该都合理吧?
1-2-3没什么好说的,第一点是出租车做的事情,Uber本来就不会巡弋揽客
第二三点对乘客更有保障
第5点
小黄被人诟病也是因为大家把黄车是为整体。有人无视法规,整个群体被一起对待。
Uber如果在营业时于车身明显处标示,这样也方便大家检阅是不是Uber都谨守交通规则,
免得一堆小黄代言人出来讲某些个案抹黑uber.
当然如何标示,可能就需要思量,目标是可以简单拆装。又适用各车种
比较有争议的是第4点,是否县市首长可以直接改成无视此点,或改里程计费或以分为单
位计费?
有uber驾驶愿意分享以上5点分别造成的影响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