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随机发送短信进行被动行销是否成立公诉罪等罪行呢?
大家好。
今天如果有人使用不是自己的门号,是那种公认验证码的门号来进行发送随机短信。
且这个短信内容是单纯的祝贺词(例如:新年快乐或早安等)+最后是店家名字(或发送
短信者的名字/暱称)及店家网站(或发送短信者的联系方式)。
此短信内容没有刻意行销,主要是进行关怀。
这里的随机是指任意发送至任意的不认识的手机。
查询相关的法律资讯,有的是写违法公诉罪、个资法、刑法、民法等,有的是写因为无
法举证侵害个资或骚扰,所以忽略或将手机设定拒绝接收此短信即可。
请问对于此篇内文中的 发送短信的这个人,
哪一个才是真正的正确答案呢?
还请知悉的 大大帮忙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