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安
因遇到巨额标案,
需要提出履约实绩,
但未曾做过政府标案有达到规定的数量及金额,所以没有这么大的结案公函。
但某民营企业曾有对我们采购超过规定的数量,
因此我们提出了采购的发票来做实绩的证明,
民营企业对我方是开口三年合约,
且是各处自行验收,
所以要开结案证明比较困难,盖印章跑流程,大概就超过投标时间,且合约有保密条款,
因此我们就自行准备了发票及订购明细参与这次采购。
但本次采购开标后,对方认为发票及明细无法认定是单次契约,
被判不符资格,
明细上有日期、金额、以及三种商品的型号,发票上也都有民营企业的抬头及统编。
现在如就现有资料,该如何证明是单次契约,是否有相关法条能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