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聘请外国同事,他想要申请永居得在台湾待满五年,
今年是第五年,
但是他被我们单位别的负责人雷所以搞到居留证过期。
去问移民署好像就必须要重新算过再一个五年......
法条上面是写“合法连续居留五年,每年超过183天”
但合法连续居留的意思是要同一张居留证连续延长五年的意思,
也就是中间断了就要重来。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1411&lang=zh-hant
(主要是参考这个网站的案例,虽然是旧版的法规,但是里面的案例应该还是适用
同事非常难过,
想请问一下有没有我漏看的内容可以挽救这个情况,
因为问柜台和打电话都试过了,
得到的答案都是要重新算过。
感谢问板大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