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问标点符号的用法
顿号(、)在教育部的网站有写道:
说 明 用于并列连用的词、语之间,或标示条列次序的文字之后。
用法举例 一、用于并列连用的词、语之间:
(一)喜、怒、哀、乐、爱、恶、欲,叫做七情。
(二)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论语.先进》)
(三)我们的宪法精神是要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四)形容女子的美丽,可以用“闭月羞花”、“明眸皓齿”和“国色
天香”等成语。
二、用于标示条列次序的文字之后:
但今天有一份合约文件中有记载一个应提供文件使用顿号,让我跟同事吵了很久,
因为我也不是很肯定,看了教育部的说明也看不懂,于是想请教大家;
假设今天有甲、乙、丙、丁四种不同文件,键头后是我的理解
例句:
1.厂商请款时需提供甲、乙、丙及丁。←四种文件都要备齐才能请款?
2.厂商请款时需提供甲、乙、丙或丁。←四种文件择一即可请款?
3.厂商请款时需提供甲或乙、丙、丁。←跟上面一样,只是文法不对?
4.厂商请款时需提供甲、乙及丙或丁。←请款必备甲乙,丙或丁择一?
及、和、与、或,有什么逻辑可供判断?
先谢谢您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