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例一休吵的沸沸扬扬,周休2日还没什么太大的争议,但对于许多服务业来说,突
然上线的一例一休势必影响到12月原本排班方式,像原PO所属的公司也是,目前出现一个
状况有争议我也挺好奇这要怎么解决才恰当,故上来借用一下广大乡民的知识力量。
A原本12月排班 8休假+1特休
12/18前已休完6天正常休,剩下2天休假加1特休,因应12/23上路的一例一休,若最后的
两周(18~24,25~31)以2周变形工时来看,变成A在这2周需有2例2休,但A原本只剩2休+
1特。
问题来了,现在有2种说法:
1.补满4天休假,把前面12/1~12/17其中已用掉的2天休假移到后2周,前面强迫用掉A的2
天特休请掉。
2.补满4天休假,不理会前面休假多少,总之后两周A应有4天休假(这样看似乎12月超休,
但优于劳基法所以可以)。
不知道这样解释清不清楚,总之12月共会有10天休假,方法一是8休2特,方法二是10休,
不知道哪个才对呢?
再麻烦广大乡民们帮忙解惑,先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