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工局规定:
如果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的任
一辖区,当地县市政府已因天然灾害通告
停止上班,对于未出勤劳工,雇主不宜扣
发工资、视为旷工、缺勤或强迫以其他假
别处理;也不得强迫劳工补做工作、扣全
勤奖金,甚至解雇或做出其他不利处分。
(原po住高雄,昨日(07/07)晚间已宣布07/08停止上班上课)
二、事发经过:
http://i.imgur.com/mr9uKOA.jpg
今日因为高层长官有会议,主管要我们上
班,今早风雨真的太大,不愿冒着生命危
险出门,跟主管请假后回我赖(如图)
三、问题:
1.原po为每日工时8小时无轮班一例一休
的一般劳工,劳工局订定条例内,不得强
迫以其他假别处理,但我们主管又说公司
没有“天然灾害假”,试问还能请什么假
别?
2.劳工局订定“雇主不宜扣发工资”的意
思,与主管回复的“没上班,不会发薪
水”的意思有抵触吗?这样是否合乎劳基
法?
(原po没唸过什么书,担心以我智商误会了劳工局的法令解释,请各位有经验的大大或是H
R协助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