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梯午安
桃园午安
读书读到一半
想起很多人对于“租屋处部分损坏,
应由谁修缮”有疑虑,特此把相关
法条附上来:
https://i.imgur.com/yUSvqsd.jpg
法条规定是这样,当中的“合于约定
使用收益状态”以双方订约时的共同
认知为准,且瑕疵不以交付时存在为
必要,交付后产生的瑕疵也算在内。
倘若出租人不处理,承租人可以主张
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租金给付+依
债务不履行之相关规定请求赔偿。
所以其实出租人的责任蛮大的。
可是如果合约中有约定什么样的损坏由
谁负责,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下(弱势
的一方没有吃什么大亏的情况下),基
于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协议)
,合约仍优先适用。
修缮在民429.430有更详细的说明。
因为不知道能放哪里,就放这里让大家
增加法律常识吧!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