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前阵子刚拿到H1B visa stamp
昨天突然收到HR的信希望我重签offer
薪水title都和之前签过的一样
但就是多了两条:
(1)二年内自愿离职要依比例偿还办理签证的费用
(2)一年内自愿离职要偿还全部的relocation费用
两者都是从今年十月签证生效之后开始算的
我觉得(2)是合理的毕竟我也还没开始报销
但(1)上面根本没写是多少钱 (可能还有律师费什么的)
而且我都已经拿到签证了才要我签这个
这样跟当时送交移民局的offer就不一样了
查了一下听说劳工局上有写让员工自己花钱办证不合法?
如果到时真的有必要换工作 (不给办绿卡之类的)
只能认赔杀出或看下家要不要吸收了
感觉很不自由想请问这样合不合理?
如果现在不签公司可能会怎么做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