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ehtie (万笼蒸煮)
2014-05-04 13:03:36原公告:
文章代码(AID): #1JOl_rC4 (ToS) [ptt.cc] [公告] 检举追溯期限制
原条文:
自违规行为发生后,大于五日之检举行为版主有权不受理,重大违规行为不在此限。
另,板主在处理违规案件时,有权审视过往板上之违规行为视为累犯或重大违规之依据。
经案件发生后,板主决议将超过五日追溯期限制之违规行为接受与否,
一律由板主群认定,重大违规行为不再概括受理。红字部份即日起删除。
修正后:
自违规行为发生后,大于五日之检举行为版主有权不受理。
另,板主在处理违规案件时,有权审视过往板上之违规行为视为累犯或重大违规之依据。
作者:
nogoodid (千年传统全新体验)
2014-05-04 13:03:00首推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04:00CD中等补推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06:00给推
作者:
chow365 (修)
2014-05-04 13:06:00顶
最后一句的意思是,即使超过五日之违规行为不受理检举,但往后有违规时,可引为故意或累犯的依据对吧?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11:00没有特赦前例就只能尊重原判囉
作者:
online135 (98分美元宇宙星尘)
2014-05-04 13:13:00好难过 这样就不能清算了
有时依循前例也会跟开先例一样受人质疑,还是看当下做法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17:00这么说也是呢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18:00意思是说往后重大违规案例如这次,版主“有权”不受理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å§)
2014-05-04 13:18:00时间过了就过了,板主觉得若非必要可以不惩治的意思吧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å§)
2014-05-04 13:19:00只是因为原本的"重大违规"太难定义了,所以改由讨论决定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19:00这不规定清楚似乎容易被人钻漏洞
作者:
kxha (xxx)
2014-05-04 13:19:00应该是过了就过了 底下有说明 红字之后会删除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0:00没漏洞阿 你可以检举但版主可以不受理
不过这样是从被问"怎么判定重大违规",变成"为何不受理"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1:00版主要受理超过五日的违规也只有版主可以钻这个洞
那不就有没有这条根本没差XD 超过5天 板主想判也可以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2:00没有为何不受理的问题 超过五日就直接打回票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22:00版主主观认定受理与否从以前就是个具争议的问题了…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3:00是要反向解读 "为何要受理"超过五日的违规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4:00在我看来这一条还有一个盲点在于版主的处理效率
作者: panzertp (失ゎれた彩画) 2014-05-04 13:24:00
感觉语意不清 要不要修到只剩下超过五日不受理就好?其他看来都多的
但现在的板规是 版主有权不受理 这样的检举避免又像这次一样 一堆人被警告或水桶
roder讲的那个不必担心吧,只要你检举记录在五日内就好
"有权"不受理 留下这个字眼是表示如果版务群认定违规
ro版友那个疑虑 我想可以在提出申诉时自存备份证明申诉是在违规后5日内 应该可确保权益
意思就是说现在回去翻半年前的旧帐 板主也有可能受理
红显 重大案件本来就可以有追溯权 比如说分身恶意闹板如果通通都不能追溯 以后分身就无敌了 不是吗???????
book,我知道不一样意思啊,我的意思是要去除心证部分的话,完全不受理会是比较好的做法
其实这个PATCH主要是为了把上一版追溯期认定里面的
版主本来就有一定的心证裁量权阿 这现实社会法官也如此
其实有差啦,在这之前怎么判是一回事,但版主一定要受理现在则是在开始就能打回票
完全不受理是不可以的 比如说有人跑到你很久以前发的
作者: panzertp (失ゎれた彩画) 2014-05-04 13:30:00
板主的心证用在判决成不成立就好 受理期应该不用心证
作者:
kxha (xxx)
2014-05-04 13:30:00欸 你们有没有讨论好阿orz 位什么j板主又有不同的说法
追溯期这件事主要是避免过多人去翻旧帐,造成版务过于繁
作者:
kxha (xxx)
2014-05-04 13:32:00喔 了解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3:32:00不如把追溯期拉长到一周,过期不受理
重吧,这个部分我是觉得是不太需要心证,需要的是成案后
第二行真的很好笑 就算我当时没桶你 清算的时候算累犯
补充说明而已 也就是说版主群认定有严重性的还是会处置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32:00我想吐嘈,分身恶意闹版拖的过5天吗?昨天那个连3小时都…
分身恶意闹版不一定拖得过5天 但是被水桶后开分身继续在板上活动 就有可能性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3:33:00然后,特别标明累犯者不在此限不就好
实际法律上过追溯期就是不受理啊,你都提到现实社会了,应该知道这点吧
当然有可能 因为在其他版 就是有些人会恶意地跑去你前面很久以前波过的文嘘你攻击你 等到你发现 都超过不只几周了
问题是板规没有追溯期 很早以前就一直在讨论追溯问题
作者:
ice0514 (五å)
2014-05-04 13:35:00想想内容空泛文王者们 ee77,4v45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3:36:00版主有权选择是否受理,只是多了争议的空间
作者:
chuegou (chuegou)
2014-05-04 13:36:005天很松耶...不过本板的水桶大多也是7天而已
现在在讨论追溯期,当然是提有追溯期的,你拿没追溯期的
死鱼56提出的这个点其实我觉得的确可以写得更清楚耶
来说干嘛....,还是你想要板规追加设定哪些有追溯期?那跟
现在的板规就是有些情况不设追溯期其阿 拿现实社会没设
"不受理"的案件 实际上并不会留下案底 所以往后同ID再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38:00Zzzz 你真的懂法律的追溯期怎么用?
现在的状况是五日内检举一定受理 超过五日就视情况受理好吗
被检举时这些不受理的部分部会列入参考 我想这应该对吧*不会列入参考
卖闹啊,现在的板规已经是全部都有追溯期,但是板主可自行决定受不受理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40:00公告文下好好讨论啊@ @,不要有火药味啦
五子怎么可以这样说耀杨 耀杨偶尔也会po正经文>_<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05-04 13:42:00
同意死鱼,应该要有通知之类的措施@_@
所以我说这样还是会存在被问怎么裁量的心证部分,我的建
如果真的如你说的全都有追溯期 那板规早就改成超过追
作者:
evanade (二萌)
2014-05-04 13:43:00不管有没有追溯期版主都可以选择要不要受理啊 @@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å§)
2014-05-04 13:43:00好复杂,要求大法官释宪(?)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43:00建议举个例子说明何谓重大违规 不然好像等于没讲@@
问题就是 版主本来就有心证的空间阿 版主又不是机器人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3:44:00我也有点好奇所谓的不受理就是不把被检举人视为违规过还是如何?
既然没有一概不受理 何必写这条出来 反正都是看板主
作者:
evanade (二萌)
2014-05-04 13:44:00应该说违规事实五日内无人检举版主可选择不受理
我就在建议板规修改成这样啊XD,不然板主会很难做的
作者:
asukaka (阿酥咔咔)
2014-05-04 13:45:00反正看板主啊 他不爽谁就留隐藏案底
作者:
scdou (scdou专题报导;报导指出)
2014-05-04 13:45:00同意死鱼,先前没有判罚成立的行为不能当成累犯依据
现在是希望"规定上"减少心证的部分,相信我,这会减少很
多麻烦,判决上的心证辩论都讲不完了,"受理"也要心证辩论,版主会做死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6:00做死就做死阿 有什么关系?
但问题是 超过五日就一律不受理 这明显也会有很大的漏洞阿
另外回复evan,如果没有设置追溯期,版主都要"受理",受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7:00要出来当版主不就是要做事 这有什么问题?
你发现时 已经超过五日了 那你不能检举 不是吃亏吗?
作者:
evanade (二萌)
2014-05-04 13:48:00啊,对欸,受理→驳回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8:00哪有差距?? 现在只是给版主多一个理由是超过五天不受理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9:00还是要判定有没有违规阿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50:00现在补的漏洞是"已经存在的违规事实"但时间过久
作者:
roder (å°Šé‡ q( ̄︶ ̄)p 包容)
2014-05-04 13:51:00版规并没有因为时间过久所以改轻判的条款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52:00大概讲一下怎样算重大违规吧 不然还是有人会说还不是心证至少举个例子吧
重大违规这条已经被删掉啦,只是我觉得现在会变要说话的
人可以用"有权"来心证辩论,我的建议是不要留这种空间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54:00唉 我一直看那红字 没看到修正后的条文 搞笑XD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3:54:00其实我满同for所说的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56:00板规留心证的空间没意见 只是之后审理还是会被反复拿出来
作者:
scdou (scdou专题报导;报导指出)
2014-05-04 13:57:00要不要留下"受理与否"的裁量空间,版主群可以自行决定
作者:
jason205 (jason)
2014-05-04 13:57:00能不能版主讨论完一次公告
哪有不受理顺便给你个前科而且你还不一定知道的事情像我刚刚说的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3:59:00我想知道就算不受理检举 被检举的当事人知不知道他被检举违规过?
现实法律与各种版的板规有出入的太多了,但不代表全部无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å§)
2014-05-04 13:59:00新法上路遇问题赶快修正很好啊,有些问题执行后才会遇到
作者:
watchr (30怒狮)
2014-05-04 14:01:00正常来说应该不知情?
有公布受理与否,以及判决或驳回的做法,不过大板可能不
作者:
scdou (scdou专题报导;报导指出)
2014-05-04 14:04:00想请问公告最后一句的过往违规行为是否只涵盖存在的判罚纪录
作者:
WJAider (Aider)
2014-05-04 14:05:00五日内必受理吗?
我觉得 可以先试用 真的出问题相信版主群会再做调整
book大的例子也是有可能被判定为非重大违规打回吧最终还是要靠板主认定
作者:
scdou (scdou专题报导;报导指出)
2014-05-04 14:08:00如果如for大所述,我认为不合理,过往违规行需要靠判罚作定义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4:10:00那就跟diefish说的一样了 若是在之后的某日违规但莫名被判
是不是被打回是视该次版主群的讨论结果而定 但不能连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4:11:00累犯而加重水桶似乎是不太妥...?
基本上到要去翻旧案出来腐竹审判的例子很少,且不要刻有挑战板规根本不会有版主去追溯先前是否违规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05-04 14:14:00
腐竹XDDDD
刚想到book说例子的也会有衍生问题,例如检举人指称他是
后来才看到,版主群该怎么做,还有就是如果多位检举人都利用这点,那追溯期的设置效力就下降很多了
我不是说修订过的现在这个板规不给...相反地我是希望
使用修订过的这个版规 因为现在这个版规才会保障某些情况下的检举权...
to for, 所以版主有一定的裁量权 裁量究竟该不该受理..
就是因为实际情况有可能是检举方恶意 也有可能是被检举方恶意, 所以在这部分 给版主一定的裁量权 我觉得是应
作者:
h2030625 (é›™é‡äººæ ¼)
2014-05-04 14:21:00自由心证
我会举这例子就是觉得如果还是需要裁量这点,那设置追溯期的效力就小很多,因为大家还是可以考古,版主只是变成要判定这是恶意或一般检举而选择受理与否罢了
然后版主会变成需要解释何为恶意何为一般,就"受理"这个程序我建议不要给这个空间让人踩
板规修订成现在这样子, 我觉得追溯期的效力高低是比较
没有关系的(因为他就还是在 高或低而已), 重要的是现在的板规 一方面可以避免有人故意"养""套""杀",恶意
检举, 造成版主不得不受理 进而整个板大动乱;但另一方面, 却也保障了大家的基本检举权(你还是可以
现在的板规, 我觉得在维持板不要动乱 跟 保障检举权的这两个光谱端向 我觉得已经算调整兼顾得很好了.
如上所述,我是觉得现在依然有恶意检举的空间,而你所说的部分我也认同,那就是看讨论后版主群怎么决定囉
作者: totorochang (小霸丸) 2014-05-04 14:38:00
其实我觉得版主要紧的还是累积公信力吧~公信力够自由心证大家也没话说
顺我者昌 逆我者亡 我又进来啦 我又跳出去啦 ㄏㄏ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4:46:00版主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其实反而是给版主增加困扰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4:47:00有心乱版的人,可以拿这个来挑剔版主的公告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4:51:00为什么这个受理,那个不受理?这样
从以前就一直有 [这个受理,那个不受理] 的问题与本次公告无关
作者:
scdou (scdou专题报导;报导指出)
2014-05-04 14:53:00可能可以想成 板主用自己的声誉来交换板规弹性 (?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å§)
2014-05-04 14:59:00不是交换,是确保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5:32:00这样就变成只靠版主公信力,这只是一时之策,以后肯定又有纠纷
作者: k780910 (???) 2014-05-04 15:55:00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