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pt.cc/p5YF 转自台湾城市论坛一位板友希望台南市政府用文明与
正直来说服他,请大家帮忙检视这四点,感恩
徐世荣
政治大学地政学系教授、兼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
2013/03/14
台南市政府及赖清德市长近日对于台南铁路地下化的声明让人深感痛心与愤怒,因为里面
充斥了许多对于自救会的不实指控,本人对于台南市政府如此颠倒是非的恶劣行径甚为不
齿,以下谨严正提出四点回应:
1、台南市政府的声明严重扭曲事实,制造台南市民彼此矛盾,盼请社会各界能够予以明
察。本人也要求台南市政府立即更正错误资讯(如征收竟然优于征用!),并停止对于自
救会的抹黑,不要再继续伤害自救会。试问,自救会成员何罪之有?他们的痛苦还不够吗
?为何权力的拥有者还要这样的栽赃、污蔑及欺压他们?权力的拥有者应用文明与正直来
说服我们!
2、交通部铁工局所提方案与自救会所提方案到底熟优熟劣,这恐不能由当事者之一—台
南市政府来予以独断。本人主张,由于本案将严重侵害人权,理应委由客观中立之第三者
来予以评估,交通部铁工局或台南市政府皆当利益回避,不宜球员兼裁判,损及政府施政
公信力。
3、台南市政府应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土地征收必备要件,切莫着眼于庞大土地开发利益
,反将政府公用土地保留,而来剥夺私有土地。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号判决
:
土地征收是对财产权具目的性之侵害,而非国家纯粹取得财产权之工具,更非调整私益冲
突之手段,而是为实现公益之最后不得已措施。因此,国家对兴办公共事业所需之土地,
必须用尽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后始得以征收方式为之。…准此,需用土地机关
倘有适当之公有土地足供所需兴办公共事业之需求时,需用土地机关自应优先利用其公有
土地,不得任意让公有土地闲置,再假借征收手段,以取得公共事业所需之私有土地,否
则即有违比例原则之要求,并与都市计画法第42条之立法精神不符。
4、台南市政府用优或劣来评断自救会所提方案,这表示自救会所提方案依旧是可行替选
方案,如此一来,政府依法就不能强行征收。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67号判决
:
土地征收系国家因公共事业或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
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强制取之谓。足见土地征收,系国家为实现所欲兴办
公共事业之公益的最后不得已措施,故其征收,应确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之征收要件及程
序,并应符合必要性与比例原则,俾所欲实现之公益暨私益维护得以兼顾。
此外,99年度判字第1276号判决、99年度判字第355号判决等,皆有类似之法律见解,盼
请台南市政府能够守法,确实依法行政,切勿侵害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