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mounter大提出
原回文为了着重讲解在工资、工时的保障
简化了对于约聘雇人员的类别有更细的讨论
的确不是所有约聘雇人员都是适用劳基法
就算有保了劳保、劳退
也不一定这份工作代表适用劳基法
最简单判别的方式是如mounter所提出按照职称或契约名称
但许多情况是雇主会以错误的名称去命名一份契约或职称
例如本工会接过台大的博士后研究员寻求协助
他的契约名称是委任契约
但经劳动检查劳检员判定为雇佣契约
所以你和雇主的契约名称不是重点
同样虽然你的契约是约聘雇
也很有可能是适用劳基法的雇佣契约
那到底要怎样判断呢?
详细可以参考这篇文章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346256229.A.BF3.html
(但至于到底各类进用方式的优劣是否如前文所述
我个人是不认为约聘雇有好到这么多
更详细可以参考焦点事件的对照表 https://goo.gl/SVHrGh )
如果是所谓类公务员的约聘雇
所依据的办法应该是:
《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简称《约雇办法》)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简称《约聘条例》)
为什么这两个法规进用的人员可以视为公务员?
可以从《约雇办法》第2条及第3条
看出约雇人员职等是比照公务员以及须对国家忠诚(雇主是国家)
而《约聘条例》则第1条指出本条例是公务人员任用法的子法
所以推断这两类进用方法所进用的人具有类似公务员性质
但从法规来看有个表征是容易推论
如果你的进用须送铨叙部登记的话(《约聘条例》第3条)
你就一定不受劳基法规范
另外为什么我会说这两个类别不一定会有优势:
1.约聘的年资可以在转任或考上公务员时跟着移转(做多5年),但没考上等同于放水流
2.约雇的薪点最高到33,908,比约用和约聘的天花板低很多
3.约聘雇都不受劳基法的解雇保护,连续签约也不能视为定期契约,不能称作比较稳定
而mounter大所说的《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学校临时人员进用及运用要点》(《约用要点》)
其实是现在公立学校内大量使用约用人员的法源(举凡行政人员到研究助理)
这个办法其实是因应2000年来政府组织再造(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大学法人化的浪潮)
企图大量缩减公务员所使用的方法
但立法目的其实写得很清楚
如《约用要点》第3条第1项约用人员应该要是“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
但现在公立学校里面都把很多应该长期进用的正职人员使用约用的方式聘雇
很多人受限于约用契约的资讯就真的以为一年一聘
没续聘就该摸摸鼻子走人
以为这是很没保障的工作
但因本类人员受劳基法规范(如《约用要点》第6条所述)
只要连续签约后(第二年后)就会视同于不定期契约(劳基法第9条)
在解雇方面的保护是很有力的(雇主只有劳基法第11.12条的事由可以解雇)
特别是加班费、休假和职业灾害的规定也很严谨
我觉得这块是天灾研究相关从业人员最需要的保障
所以下个小结论:
1.契约名称或职称是线索,但不是重点:应该从契约追溯到单位内工作规则、单位外进用
法令,才能确定你是否受到排除不适用劳基法,如类公务员因本国现行法规限制,仍排除
于劳基法保障外。
2.如果进用需提报铨叙部,则几乎可推论不适用劳基法。
3.从劳动条件保障及解雇保护来看待遇优劣:约用人员>>>约聘雇人员。
另外一个迷思是如推文doser所说
只要计画没编预算就拿不付加班费没皮条吗?
这是有个雇主被错置的概念
通常这种建教合作计画(不管是民间企业、科技部、教育部、农委会、台洪中心等)
是由委任单位和执行机构签约(可能是委任性质或其他成果导向的契约)
而由执行机构(大学或其他研究机构)聘人来完成这份计划:
委任 平行 执行 劳雇 计画
<---> --->
机构 无上下关系 机构 指挥监督 人员
(科技部) (台大) (计画主持人、助理、研究生)
在这样的框架下
雇主是承揽下计画的执行机构(从契约的立约方可以看出来)
而计画主持人乃至研究助理都只是企业下的劳工而已
当然计画主持人可视为雇主代理人或者主管职位)
例如台大下众多计画所聘用的助理或临时工
在劳动法规面前雇主都是台大
所以只要有人肯愿意出来劳资争议调解或诉讼(真的没有后顾之忧的话啦)
不论如何雇主(台大)一定要想办法生出欠的钱给你
那到底是没加班费/待遇不佳是谁的问题?
有人可能认为是外部委任的问题
国科会、民间企业给的钱就这么少能够怎么办?
我觉得有个前提是有什么屁股就坐什么坑
计画主持人和执行机构要承担计画管理和争取经费的责任
而不该将经费短少的后果转嫁到最基层的研究人员
如加班费没发足、值班时间不合理、休息时间不够
一个人对于科学可以贡献无限热情
可是如果计画主持人或研究机构不能适当地去调整基层研究人员的待遇到合理状况
而是去消耗一个又一个的人或整个世代对于学术工作的热情
对我来说就是雇主的压榨和亏欠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标题: Re: [征才] 台湾大学大气科学系诚征研究助理
: 时间: Sat Mar 12 09:00:39 2016
:
: ※ 引述《NTUnion (台湾大学工会)》之铭言:
: : 根据敝工会去年处理过台大防灾研究单位值班问题的经验
: : 这份工作开这样的工作条件不太妥当
: : 特别是在汛期守视的状况下
: : 考虑到未来政府单位及研究机构会继续组织精简
: : 约聘雇人员的使用会越来越多
: : 提供大气版友在求职时候一点基本法规概念
: : 以及了解到底有什么是应该拿到的权益
: : 约聘雇人员既是受劳基法保障
:
: 路人路过回...这与大气无关,但跟这回文有关
: 这边必须先界定这聘用人员的编制以及聘用规定为何..
: 因为公务机关跟学校的约聘雇人员并不适用劳基法...
: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 http://www.bli.gov.tw/File.aspx?uid=uyNZe9qlUc0%3D
:
: 目前公务单位及学校如果是依据“行政院及所属机关学校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 所聘用的人员,都视为广义的公务员,虽然投保劳保,但不适用劳基法..
:
: 通常公家单位跟学校可以用这些方法辨别身份,那就是看你职缺名称
: 如果有约聘、约雇的字眼,那人员聘用后都要送铨叙部备查,这些人不适用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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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是某公立大学研究案底下所聘用的人员,职称是助理、临时人员之类的
: 因为他的编制是在这个研究案底下,也不是在学校的人员编制里面
: 那才适用劳基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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