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代重要子公司鼎越开发(股)公司公告业已就联贷案与联贷金融机构达成初步协议。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资100%重要子公司鼎越开发(股)公司新台币26.15亿元
来源:公开资讯观测站
网址:https://mopsov.twse.com.tw/mops/web/t05st01
内文:
注资26.15亿给子公司还银行钱
另外也重新通过头份厂及高雄市投资性不动产的案子,找不到接盘侠?
=====
1.事实发生日:114/07/08
2.债权银行名称:台湾新光商业银行等9家银行
3.发生缘由:鉴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扣押鼎越开发公司所拥有土地之刑事裁定,使其销
售暂停而无法达成联合授信契约之部分承诺事项,谨发布鼎越开发公司与授信联贷金融
机构协商所达成协议之内容。
4.公司与债权银行召开协商会议之协商结果:经与授信联贷金融机构协议后,金融机构以
多数决同意豁免2025年7月底前应补足第三次销售率检核之差额及增加提前还款承诺,
鼎越开发公司承诺于2025年7月提前偿还5亿元及2025年11月5日前提前偿还10亿元。
5.因应措施:本公司及鼎越开发公司将执行后续相关作业。
6.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
1.标的物之名称及性质(属特别股者,并应标明特别股约定发行条件,如股息率等):
鼎越开发(股)公司
2.事实发生日:114/7/8~114/7/8
3.董事会通过日期: 民国114年7月8日
4.其他核决日期: 不适用
5.交易数量、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
交易单位2.615亿股,每单位价格10元;总交易金额新台币26.15亿元整。
6.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关系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鼎越开发(股)公司为本公司100%重要子公司
7.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转之所有人、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前次
移转日期及移转金额:
不适用
8.交易标的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
得及处分日期、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
不适用
9.本次系处分债权之相关事项(含处分之债权附随担保品种类、处分债权
如有属对关系人债权者尚需公告关系人名称及本次处分该关系人之债权
帐面金额:
不适用
10.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有价证券者不适用)(原递延者应列表说明
认列情形):
不适用
11.交付或付款条件(含付款期间及金额)、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
事项:
增资股款缴纳拟依鼎越公司时程办理
12.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13.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标的公司每股净值:
9.77元
14.迄目前为止,累积持有本交易证券(含本次交易)之数量、金额、持股
比例及权利受限情形(如质押情形):
数量:42.075亿股;金额:41,102,281,006;持股比例:100%;权利受限制情形:无
15.迄目前为止,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三条所列
之有价证券投资(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中总资产及归属
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财务报表中营运资金数额(注二):
占总资产之比例:47.29%
占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之比例:73.86%
最近期财务报表中营运资金数额:-4,757,075,000元
(本次取得鼎越公司之有价证券,主要系因该公司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所需。
本公司资金来源为定期存款及海外子公司之减资款。)
16.经纪人及经纪费用:
不适用
17.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
长期投资
18.本次交易表示异议董事之意见:
无
19.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是
20.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
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民国114年7月8日
21.本次交易会计师出具非合理性意见:不适用
22.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不适用
23.会计师姓名:
不适用
24.会计师开业证书字号:
不适用
25.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否
26.营运模式变更说明:
不适用
27.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
不适用
28.资金来源:
不适用
29.前已就同一件事件发布重大讯息日期: 不适用
30.其他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