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有关“明扬厂房火灾事故”债权人等声请假扣押事件新闻稿
屏东地方法院
有关“明扬厂房火灾事故”声请假扣押事件,本院说明如下:
假扣押是保全债权的制度,债权人的债权被保全,债务人的权利亦因此受到限制,
且假扣押程序不公开,贵迅速,特重时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1项、第523条
第1项规定,及同法第526条第2项修正理由,可知债权人声请假扣押事件时,
应先就假扣押的请求及原因,尽释明之责。所谓“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
即民事诉讼法第523条第1项规定的“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
而“不能强制执行”如债务人浪费财产、增加负担或就其财产为不利益之处分,
将成为无资力等情形;“甚难执行之虞”如债务人将移住远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本件债权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须提出可供法院随时进行调查的证据,
由于债权人等提出之证据,尚不足以释明假扣押之原因,则纵使债权人等陈明愿供担保,
也不能认为已补释明之欠缺,依法自不应准许其假扣押之声请,且无限期命补正之必要,
而应予以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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