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史上最重!劳动基金炒作10经理人解、停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4-22 19:03:04
补充金管会通稿说明: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通过对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复华投信、群益投
信及统一投信)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投资信托管理法令之裁罚处分案。
金管会经查发现复华投信、群益投信及统一投信等3家公司及相关人员于109年间运用所管
理之劳动基金运用局(下称劳金局)全权委托投资资产买进远百股票,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从事足以损害客户权益之交易,造成全权
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等违规情事,显已影响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正常执行。
金管会爰依缺失情节轻重依法对前开3家投信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核处限制新增受托业务
、罚锾、解除职务及停止执行业务等行政处分如下:
一、裁罚时间:110年4月22日
二、受裁罚之对象:复华投信、群益投信、统一投信
三、裁罚法令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条第1项、第57条第1项、第58条第1项准用
第17条、第59条第2款、第8款、第71条第1项、第103条第3款、第104条、第111条第4款、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
理准则第6条第2项及第33条。
四、违反事实理由及处分结果:
(一)复华投信:
1、违规事实理由:复华投信于109年度接受劳金局委托办理劳工退休金及劳工保险金之
全权委托投资期间,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
明知依委托投资契约不得依据劳金局人员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之查询进行投资,全权委托投
资部门主管兼投资经理人邱○○、投资经理人刘○○却配合接受非有权指示之人员买进远
百公司股票,并指示研究员陈○○配合出具研究分析报告,核有先为投资决定再作成分析
报告,违反投资流程规定,且该分析报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础与根据,上开交易已足以损
害客户权益。
2、处分结果:
(1)公司部分:
甲、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核处停止公司3个月与客户新增签订全
权委托投资契约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并就其违反同法第59条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
第111条第4款分别处罚锾新台币(以下同)300万元及150万元(合计450万元)。
乙、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33条规定,命令复华投信
委托非公司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之会计师,针对公司改善后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形出具专案审查报告报会。
(2)人员部分: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分别命令复华投信对部门主管兼
投资经理人邱○○、投资经理人刘○○及研究员陈○○予以解除职务、停止1年及2个月业
务之执行。
(二)群益投信:
1、违规事实理由:群益投信于109年度接受劳金局委托办理劳工退休金之全权委托投资
期间,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明知依委托投
资契约不得依据劳金局人员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之查询进行投资,全权委托投资部门主管兼
投资经理人谢○○却配合接受非有权指示之人买进远百公司股票,并指示有该产业权限之
投资经理人林○○下单,核有先为投资决定再引用分析报告,违反投资流程规定,所引用
研究员汤○○之分析报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础与根据,上开交易已足以损害客户权益。
2、处分结果:
(1)公司部分:
甲、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核处停止公司3个月与客户新增签订全
权委托投资契约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并就其违反同法第59条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
第111条第4款分别处罚锾300万元及150万元(合计450万元)。
乙、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33条规定,命令群益投信
委托非公司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之会计师,针对公司改善后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形出具专案审查报告报会。
丙、金管会前于108年对群益投信办理全权委托业务专案检查时,发现公司基金经理人,
涉有利用他人帐户与基金为相同个股买卖交易等涉及利益冲突情事,金管会于109年4月21
日核处公司警告、罚锾120万元、解除基金经理人职务等处分,群益投信于短期间一再发
生投资纪律及内部控制缺失,爰请该公司董事会检讨董事长及总经理之适任性或应负之督
导责任报会。
(2)人员部分: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分别命令群益投信对部门主管兼
投资经理人谢○○、投资经理人林○○及研究员汤○○予以解除职务、停止3个月及1个月
业务之执行。
(三)统一投信
1、违规事实理由:统一投信于109年度接受劳金局委托办理劳工退休金及劳工保险金之
全权委托投资期间,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
明知依委托投资契约不得依据劳金局人员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之查询进行投资,全权委托投
资部门主管兼投资经理人阙○○,却配合接受非有权指示之人买进远百公司股票,并指示
投资经理人孙○○约访远百公司人员,及指示研究员俞○○配合出具分析报告,核有先为
投资决定再作成分析报告,违反投资流程规定,且该报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础与根据,孙
○○配合阙○○指示运用劳退全权委托投资帐户,经阙○○及投资经理人郭○○同意后,
持续下单买进远百公司股票,并于最后买进日起3个营业日后即出清持股,上开交易已足
以损害客户权益。
2、处分结果:
(1)公司部分:
甲、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核处停止公司3个月与客户新增签订全
权委托投资契约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并就其违反同法第59条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
第111条第4款分别处罚锾300万元及150万元(合计450万元)。
乙、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33条规定,命令统一投信
委托非公司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事务所之会计师,针对公司改善后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形出具专案审查报告报会。
丙、金管会前于108年对统一投信办理全权委托业务专案检查时,发现公司基金经理人,
涉有利用他人帐户与基金为相同个股买卖交易等涉及利益冲突情事,金管会于109年6月23
日核处公司警告、罚锾180万元、解除基金经理人职务,及命令停止总经理等相关人员一
定期间执行业务等处分,统一投信于短期间一再发生投资纪律及内部控制缺失,爰请该公
司董事会检讨董事长及总经理之适任性或应负之督导责任报会。
(2)人员部分: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分别命令统一投信对部门主管兼
投资经理人阙○○、投资经理人孙○○、郭○○及研究员俞○○予以解除职务、停止1年
、3个月及1个月业务之执行。
金管会依投信投顾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除对前揭3家投信事业予以停止新增受托业务之
处分外,相关业务亦将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请(报)募集投资于国外有价证券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案件,但其违法
情事已具体改善并经认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2年不得申请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兼营期货信托事业。
三、最近半年不得申请投资国内外事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在大陆地区参股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四、其他事项:例如申请政府基金之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将受影响(5年不得参予招标)、于
前述专案审查报告尚未经金管会认可缺失改善前,金管会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请(报)募集
或追加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案件。
金管会强调,投信事业为管理众人资产,属高度监理之金融特许事业,业务经营应该要建
构在诚信的企业文化与高标准的业务行为准则基础上,更应该由董事会负责形塑诚信的企
业文化,建构完善的行为规范,赢得投资人信赖,以保障投资并维护社会大众权益。
金管会重申,资产管理业之经营首重诚信,并应善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尤当所管理
之资金为涉及广大劳工退休权益之劳动基金时,更应审慎为之。现行投信事业经营全权委
托资业务管理法令已明定事业及其人员运用委托投资资产买卖有价证券时,不得从事足以
损害客户权益之交易、事业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托契约应载明有关投资决策之授予及限制,
不容有接受或配合非有权指示之人运用全权委托帐户从事足以损害客户权益之交易情事,
对于违法之公司及个人,将予严惩不贷,避免少数从业人员行为,影响投资人对国内资产
管理业之信赖。金管会亦将持续强化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投信事业内部控制制度及从业人
员遵法意识与行为纪律,以确保落实公司治理及维护资产管理专业形象。
来源:https://is.gd/YD11Rv
结果只有这样子啊……
但就现行法律的文字叙述、执行力度来看,也仅能做到裁罚书上所列出的程度而已吧?
作者: icelandguard (不变的只有变)   2021-04-22 19:08:00
为什么名字要马赛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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