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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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163798
2.原文内容:
台新金并保德信 “钱关”有变量
台新金(2887)上周向金管会送件申请并购保德信人寿案,申请案中规划分年处分彰银持股,做为并购及未来长期经营保德信人寿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处分期间是否太长,能否被金管会接受,尚有变量,金管会有可能要求台新金补件说明。
2005年台新金标得彰银22.55%股权后,多次发动合并彰银不成,立法院也不同意财政部出售彰银持股,2014年彰银改选两大股东协商破局,大打经营权争夺战,台新金不满改选结果,状告财政部,双方诉讼至今。
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台新金并购保德信案,若能在合理期间内处分掉彰银持股,纷扰多年的彰银案,也可望顺利化解。
据了解,台新金上周已正式向金管会银行局递件申请并购保德信案,为筹措并购资金及长期经营保德信的资金,台新金规划分年处分手中彰银持股。
金管会银行局长庄琇媛上周二(5日)表示,台新金并购保德信案若要送件,资金来源必须明确;并强调这不是55亿元或85亿元的问题(台新金曾估并保德信至少55亿元、最多85亿元),保险公司跟银行都是耗资本的行业,金管会希望能有更多的资金来源。
换言之,金管会认为,并购后,未来台新金旗下将有保险公司跟银行子公司,这两家子公司因业务发展等需求,都会耗掉资本,因此资金规划不能只考虑到并购保德信的价金。
据了解,台新金向金管会送出的申请案,分年处分彰银持股,原则上资金来源算明确,且最终是出清彰银持股,也符合金控法第39条规定,但处分的期间是否拉得太长,能否符合金管会认定的合理期间,尚有变量,金管会有可能要求补件说明。
金控法第39条规定,金控不能以财务性投资方式投资股票,若无并购意愿就须全数出脱持股。
过去金管会对金控因并购不成必须出脱持股的案件,包括中信金出售兆丰金持股、兆丰金处分台企银持股,都要求须有合理的处分期间。台新金取得彰银持股至今已长达15年,既要处分,就更应有合理期间,不宜再拖延太久。
对于台新金规划处分彰银时间是多久?金管会官员表示,台新金确实已送件,但申请案内容不便说明,金管会会依金控投资管理办法审查。
3.心得/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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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多年的台新-彰银案,即将画上句点了
单看新闻的最后一段:处分彰银股票,金管会官员表示台新金已送件
若以现在彰银的股价加上多年的股利股息,扣去当年买进成本以及举债成本
不知算利空还是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