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连结(必须检附):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5,20150907545120050.html
2.原文内容:
标题:三部委:个人持股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税
摘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发布】东方财富网7日讯,三部委发布新规,个人持股超过1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东方财富网7日讯,财政部等三部委今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
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
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
得之日起计算。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1.重磅利多,此政策一出,将使的长期筹码变的稳定,2850真有可能是婴儿底。
2.台股应该仿效一下,免除今明年的补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