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一个客诉,就被开除

楼主: CLFJ   2014-07-20 11:11:49
※ 引述《ariel100 (ariel)》之铭言:
: 本身是维修中心的前台人员
: 从事这行也一年多了,原本预计六月底就要离职
... ...
: 上劳资争议调解,资方态度相当硬,坚决不撤消开除处分
: 请客位服务业大大评评理
: 如果这样的客诉就被开除,服务业员工人权何在?
楼主情况并不符合劳基法的开除要件,雇主顶多只能用资遣,被应支付资遣费及
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特休假也应该要折合现金支付。
劳基法开除要件如下:
劳基法第十二条(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作者: ariel100 (ariel)   2014-07-23 08:08:00
谢谢版友的回复,但是因为我有提过离职所以无法争取资遣费,开了调解会资方坚持不更改开除处分如果要继续上诉又划不来就当作是个教训吧…但是还是非常不服气,就连调解委员都认为违反开除原则我承认我有错,但这件事绝对不适用劳基12条第四款深深体会到小虾米的无力感,以后要多小心行事
作者: nadoka (小那 娜豆卡)   2014-07-23 22:50:00
拍拍,你有权力找到更好的,当作看清一个没肩膀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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