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论台铁网站上对于免票的认定怎么写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规怎么规定吧
首先是优惠的法源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33条第2项及第3项
国内大众交通运输、文教设施、风景区与康乐场所等公营、公办民营及民
营事业,应以年龄为标准,提供儿童优惠措施,并应提供未满一定年龄之
儿童免费优惠。
前项儿童优惠措施之适用范围及一定年龄,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这里明显指出优惠措施的细节由各主管单位定之,在铁路来说依铁路法就是交通部
相关的规定定于:
铁路运送规则第10条
儿童身高未满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费;满一百十五公分未满一百五十公分
者,购买儿童票;满一百五十公分者,购买全票。
前项儿童满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满六岁者,经出示身分证件者,免费;满一
百五十公分而未满十二岁者,经出示身分证件者,购买儿童票。
依前二项规定免费之儿童,须由已购买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携带,每一旅客
以携带二位免费儿童为限;逾限者,应购买儿童票。
依前三项规定免费之儿童,铁路机构得不提供座位。
从条文第1项的文义来看,应指未满115公分之儿童免费,即以身高作为首要的判断标准。
儿童之身高不符免票或儿童票标准者,才需出示身份证件以取得免票或儿童票的优惠。
此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应以年龄为标准,提供儿童优惠措施”有没有冲突呢?
我认为至少会有以下两种论点:
(甲) 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应视为最低标准,并不限制提供额外之优惠
首先,未满一定年龄之儿童(在此为6岁及12岁)仍可取得相应之优惠,
此为以年龄为标准之优惠措施。而铁路运送规则对于满六岁但未满115公分之儿童
给予免费的规定属于年龄标准外之额外优惠,应为法所不禁。
(乙) 相同年龄适用不同优惠措施有违公平原则,不符以年龄为标准之原则
同样是六岁的儿童,一位未满115公分得免费,另一位满115公分需购买儿童票
相同年龄优惠不同并不公平,长比较高大的儿童在此吃亏了。
因此铁路运送规则第10条有违以年龄为标准之规定。
解决之道可能还是要两边主管机关去协调出一个结果吧
在此说说我的看法,我个人会倾向甲说,毕竟给儿童优惠并非课与负担,
对平等原则的要求应不若课税等规定一般严格,主管机关拥有的裁量空间应较大。
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也授权适用范围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主管机关本来就可以视该目的事业的特性决定其适用范围。
而且免票时得不提供座位,基于比较娇小的儿童可以不占位这点,
在有事实上的差异下给予不同待遇,我也认为不算是不合理差别待遇。
ps.
前篇推文说侏儒症患者是否也适用?非也,儿童在铁路运送规则没有定义,
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规定,即指未满12岁之人,满12岁即不得适用,
其票价优惠,应回归其他法规,如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