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继承] 放弃继承不动产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10-05 16:15:54
※ 引述《kakolo (不再是学生了)》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家中长辈过世 留有一块1/4产权的土地 但是因为有负债问题
: 我们不打算继承此地(因为要付担地价税) 已办理限定继承
: 遗产税的部分也处理完毕 现已超过办法抛弃继承时间
: 问题:
: 查询网络相关资讯如下:
: Q: 继承不动产权利如不办理登记对权益有何影响?
: A: 继承登记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
: 每逾一个月得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 这个意思是当我们逾期去办理土地继承时要缴付罚则, 如果不去办理就不需要缴交是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民法第759条:
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
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
民法第1151条:
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本件所述长辈所留下之不动产,依民法第759条规定,为继承等非
因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即由全体继承人取得不动产,
并依第1151条规定,在分割遗产前该不动产为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之状
态。
  地价税之纳税义务人则为全体继承人,至于税务局能不能查到继承
人之个资,此为另一个问题。
  不动产继承登记规费及罚锾是在向地政事务所申请继承登记时,才
要缴交。
  建议:尽速办理继承登记或分割继承登记,若觉得该不动产没有价
值,可赠与或低价卖给该不动产之其他共有人,再不然PTT板友们会很
乐意无偿取得且愿意支付该不动产之过户税金及相关费用(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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